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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合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厅机关在管理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合同。第三条厅机关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劳动人事合同的订立、管理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第五条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的原则。第六条订立合同,
2、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超越厅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部门、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三)违反规定以厅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七条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八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3、;(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九条合同订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合同谈判;(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合同承办部门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履行审查手续,填写合同审核签批单。承办部门内部审查后,办公室对合同资金来源等进行复核;办公室审查后,由法制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结
4、束后,由承办部门按审批层级呈厅领导签批。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承办部门厅领导和分管财务厅领导签批意见;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包含10万元),在分管承办部门厅领导和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签批后,由厅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合同标的、事项等符合“三重一大”事项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厅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审核部门进行审查时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XX合同承办部门协商修改。(五)签订。合同文本一般应当由厅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为提高工作效率,厅机关统一授权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文本,厅领导仅在合同审核签批单上签批意见。合同签订后,对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由办公室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未执
5、行签批程序的合同,办公室不得盖章。第十条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送办公室财务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核;(五)根据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等。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订立合
6、同时,除严格审查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确认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法制部门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提供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相关部门不得订立。第十三条涉及保密、疑难、复杂的合同可由承办部门、相关部门、法制部门、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会商。第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申请合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法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套):(一)合同文本草拟稿;(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相关依据、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
7、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三)相关批准文件;(四)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送审材料不全的,法制部门不予审查。第十五条法制部门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XX7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合法性审查终结但未正式签订的合同前,如果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制部门
8、提出意见连同承办部门提出的异议,报厅领导决定。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按照前述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具体履行合同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相对方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9、(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第二十条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于合同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案卷交办公室统一归档,连码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有关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履行
10、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厅机关原有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合同审核签批单(式样)合同编号办公室对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中明确的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当事人:与厅机关签订合同的对方单位名称合同项目情况合同价格大写: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价格合同标的合同中购买的服务或商品等合同承办处室具体承办合同名称经办人具体承办合同的处室经办A签字承办处室审核具体承办合同的处室负责人签批合同审核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办公室(财娜门)财务部门对合同资金来源等进行复核后,负责人审查签批法制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厅领导意见分管业务厅领导分管业务的厅领导签批分管财务厅领导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批厅主要领导厅主要领导签批备注:此审核签批单附于合同首页作为合同原始资料的一部分,审核签批单意见不完整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有权拒绝在合同书上签字,办公室有权拒绝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