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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以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验收包括:材料、工程设备交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第二章材料、工程设备交货验收第三条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由施工单位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合格方可使用),并将检验和测试成果提交监理单位。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交货验
2、收,监理单位应通知集团公司派人参加。第四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到货前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第三章隐蔽工程验收第五条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所有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验收要做好记录。第四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第六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经监理单位抽检复核合格并准备好有关资料(包括: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三检表、及地质编录、测量成果、有关的检测试验报告、映像资料等备查资料
3、)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发包人、监理、设计(地质勘察)、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第五章分部工程验收第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公司开发工程部、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第八条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第九条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有完整的记录,经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后,随“分部工程验收签定书”一并归档。第六章单位工程验收第十条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初
4、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报项目负责人审查,项目负责人报项目公司审核,通过后报集团建设管理部审批。第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由公司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开发工程部、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第七章合同完工验收第十二条合同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报项目负责人审查,项目负责人报项目公司审核,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第十三条合同完工验收由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公司开发工程部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运行部、安全部、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第八章阶段验收第十四条阶段验收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由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公司开发工程部或其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时)、验收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时)以及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开发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