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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招投标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基本原则、招标范围和规模、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事项核准、信息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程序、异议与投诉、签订合同、招标备案以及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XX省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3.2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3.3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的一系列活动。3.4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2、、服务。3.5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6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7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4基本原则4.1 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5招标范围和规模5.1招标范围5.1.1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c)使用国际组织或
3、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5.1.2 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规避招标:a)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b)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c)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d)采用抽签、摇号、抓阉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5.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4、b)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C)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d)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e)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f)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g)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5.2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d)同一项目中可合并
5、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6招标方式6.1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6.2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在招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a)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7招标组织形式7.1 自行招标7.1.1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专职招
6、标业务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7.1.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7.2 委托招标7. 2.1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8. 2.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9. 2.3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7. 2.4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7、法实施的监督。8招标事项核准7.1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投资项目许可中一并核准。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7.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9信息公告发布9.1 内容9.1.1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9.1.2 招标公告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8、、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进行公告。9.1.3 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应少于3日。9.1.4 发布媒体信息公告应在XX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发布。10编制招标文件10.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10.1.1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XX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文本。10.1.2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9、不应少于5日。10.1.3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招标人不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0.1.4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a)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b)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c)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d)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e)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
10、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f)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g)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h)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D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0.1.5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
11、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1.6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应少于5日。10.1.7 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二十日。11招标程序11.1 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
12、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11.2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12投标1.1 1交易主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省)网(系统地址:ggzyjy.sc.gov)上进行注册,填写相关注册信息,注册成功之后用账号密码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省)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12.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2.1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应有下列行为:a)不应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
13、投标;b)不应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c)不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d)不应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C)不应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12.2 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
14、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3开标12.3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12.4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12.5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13.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13.5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14评标14. 1总则评标委员会
15、成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14.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4 .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5 .2.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应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4. 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14. 3评标结果14. 3.1除招标文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4. 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14.1 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应少于3日。14.2 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