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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叉车租赁合同书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合同编号:签订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甲乙双方本着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叉车租赁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物租赁叉车的具体情况如下:1品牌:2、型号;3、吨位:4、新旧程度;5、数量: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一年月日时起,至一年月日时止,共计。第三条租金叉车租金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O其中,日租金(每天以8小时计算)为每台每天人民币一元整(大写:),超出8小时的,须另外支付费用:不足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大于4小时,而小于8小时的
2、,按照全天计算。第四条相金的支付方式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租金人民币一元整(大写:),每天使用超出8小时的额外费用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另外结算。第五条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合同期满乙方交回车辆后退还乙方。第六条其他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租赁叉车的燃油等费用。第七条叉车的交付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叉车运往乙方的指定地点进行交付。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性能良好、行驶手续完备的叉车。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时足额支付有关费用。3、乙方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或合同章必须真实有效,如
3、属仿造和超过时效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4、乙方驾驶员应每日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并正确使用油料;如发现问题须立即解决,反之由此引起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5、乙方要爱护使用车辆及其设施,保证车辆的完好无损。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车辆抵押、倒卖、转租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6、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自觉遵守安全,交通法规。7、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将承租的车辆送到甲方的地点,还车时应保持车辆清洁。8、租赁期间,叉车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迟延交付叉车,每迟延一日,应按照迟延交付期间日租金的一倍赔偿乙方损失;甲方迟延交付叉车超过一天的,应退还乙方全部
4、租金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及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付清前述款项之前拒绝交付叉车,并不承担前款责任。3、乙方将甲方的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及连带责任。5、当甲方认为所租车辆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威胁时,有权收回出租车辆。同时,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6、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需逾期交还叉车的,须提前得到甲方的许可;否则按日租金的加付违约金;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租金及保证金。第十条
5、陈述和保证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
6、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7、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 .前款中的“送达”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生效条件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4 、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5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