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和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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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学习贯彻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学习贯彻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明确,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将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2014年起,财政部等大力推广PPP模式,初衷是实现“一石三鸟”:既能通过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缓解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压力,又能改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

2、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能力有机结合,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还可以借机促使地方政府改变热衷投资的习惯,更加注重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向现代化治理方式转变。引用指导意见中的话说,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新机制,正是为探寻破局之法。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本来是为了拓宽资金渠道、缓解政府财政约束、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一些地方却看重该模式的融资功能及高杠杆特性,将其异化为新的政府融资平台,反而加剧了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数据显示,PPP模式在中西部的使用多于东部传统经济强省。多名从业者也表示,原来经济

3、欠发达、基建欠账较多的地区,地方政府推PPP的动力比较大。若加上不规范操作,很容易滋生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泛化运用范围等问题,扩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新机制的一大重要作用,就是尽可能降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2014年起至2022年11月,全国PPP项目管理库累计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项目投资额占比分别为69.6%,20.9%、9.5%o占比较高的前两种回报机制,政府未来都存在支付责任。新机制将PPP模式范围缩窄至基于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模式,同时规定“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

4、建设和运营成本”,能够有效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止PPP走形变异。新机制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优化社会资本结构,更好发挥PPP模式优势。由于PPP项目周期长、投资金额大、对专业水准要求高,导致企业参与门槛高等原因,民营企业参与PPP的积极性不高,乃至PPP一定程度上演变成央地合作的代名词”,不符合分散政府投资风险、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的设计初衷。指导意见明确,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制定最新的项目清单,是坚持初衷、回归本源的表现,为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当然,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积极性,还要在加快推进PPP立法、强化政府履约等方面下功夫,打好“组合拳”,解除其后顾之

5、忧。总的来看,新机制找准了突破口,将有力推动PPP可持续健康发展。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

6、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

7、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二)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TOT),改建一运营一移交(R0T)、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BOOT)、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运营一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三)合理把握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

8、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四)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并动态调整。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9、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五)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

10、等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等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六)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二、规范推进建设实施(七)严格审核特许

11、经营方案。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由有关方面履行审核手续,以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服务)方案。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要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提高可行性论证质量。(八)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含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下同)。应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并高度关注其项

12、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九)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应在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

13、许经营协议应明确项目实施范围、产出(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项目风险管控、协议变更、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

14、,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一)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三、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十二)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

15、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开展运营评价,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项目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共监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十三)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如特许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不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标准的,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将项目相关方的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十四)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在特

16、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如确需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补充协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应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严禁以提前终止为由将特许经营转变为通过建设一移交(BT)模式变相举债;拟继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应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对因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各类争议,鼓励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根据争议性质,依法依规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解决。(十五)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建设内容、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标准、运营考核结果等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将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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