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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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促进、规范、 保障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 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 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校企合作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高校实现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学院校企合作工作通过 项目管理的方式,立足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实施多元化 办学模式,优化学院专业设置,从而整体上提高学院的人才 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为

2、企业的 技术革新以及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第三条校企合作应紧紧围绕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校企 合作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应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专 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院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的运行或 基本设置条件,同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开展校企 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 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 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由合作交流处统筹协调,归 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学

3、院校企合作工作,制订校企合作政策 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协调院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S)参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四)负责组织起草各类校企合作协议以及校企合作项 目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五)参与对院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 约实施情况;(六)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 行机制,构建适合学院实际情况的校企合作模式框架。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院长为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校企合作项目开拓、实施和 总结。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院(部)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 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开展校企

4、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并参与完成校企合作协议 签订的相关工作;(S)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专业培养 方案的制定、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科研项 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四)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的需要,组织专业教师 到企业挂职锻炼和聘请企业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等交流活动;(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校企结 合、工学结合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并做 好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六)配合合作交流处做好校企联系交流、校企合作项 目年度效益评价和年度考核工作。第三章校企合作要求第六条 各二级学

5、院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中,应 遵循以下原则:(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 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并在行业内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校企合作的基本条件合作项目要与教学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教学性,能促 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 互利,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人才培养优势和行业、企业的 技术人才资源、生产经营场所优势,共同构建校企合作平台, 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技术人才的 需求。(三)校企合作范围校企合作适用于学院与行业、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实践实训教学、基地建设、技

6、术研发与服务、 职业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四)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范围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 技术;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校企合作项目运行第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各二级学院在与 企业相互考察磋商的基础上,确定合作具体事宜,报学院进 行立项审批。校企合作项目认定标准校企合作内容涵盖以下条目中的任何一项,均认定为校 企合作项目;1 .校企合作单位向学院投资(物品)参与办学,合作期 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 .校企合作项目需要学院投入资金或设备经学

7、校财务 处或国有资产处核准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3 .实施生产性经营的校企合作项目;4 .学院与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项目,(涉及 产权分割、学校法人、国有企业资产投入、私营企业资产投 入、外资投入等构成债权关系的产业学院或混合所有制专业 项目);5 .聘用学院人员担任企业实践岗位,学年任期满1年;6 .校企合作单位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 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合作期内至少完成 1个实训基地建设;7 .校企合作单位在二级学院设立奖学金或奖教金,合作 期内每年金额在3万元以上;8 .其它涉及到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财务制度规定的资 金往来业务等在内的校企合作项

8、目。(二)项目立项1 .立项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每年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 月份。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应填写职业技术学 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3份),报合作交流处 办理立项审批手续。2 .立项初审合作交流处组织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 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对校企合作项目进 行初审,并形成遴选初审意见。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 合作的形式、内容(方案)、实施可行性、场地(资产)投 入及共享意向、预期成果、与其他项目是否交叉兼容、经费 预算等。3 .立项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后,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形成项目决意书,上报校企合作分管院长审查

9、,经院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结果以立项审批决意书的形 式下达项目提审部门。第五章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第八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根据校企合作协 议管理细则的规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书,项目运作 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超过5年需重新申报。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书(含纸 质、电子版)由合作交流处存档备案。第十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投入设备,学院提供场 地,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研发中心),企业应向学院提 供设备清单,双方明晰产权关系和使用权限,根据协议纳入 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 专利、技术、产品、论著等),应按

10、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签 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院知识产权管 理范围。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行独立财务核算,根据协议 建立校企合作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实行合作交流处与二 级学院共同管理。校企合作专项经费预算申报应明确收入来 源、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收支费用,均 应在学院财务处建帐。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启动后,合作交流处根据项目 的预期目标和工作内容,会同学院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查看、 听取汇报、个别走访等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第十四条 校企

11、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 (含图片、音像资料),由二级学院(部)负责整理,并按 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合作交流处。第十五条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前一 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总结材料,报送合 作交流处。学院组成专家组,采取校、企、生三方共同评价 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项目考核验收结果分为完成、未完成两个等次。对不能 按照协议要求实施或造成不良后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校 企合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说明原因,并要求与合作方协 商后,及时解除合作关系,并且二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校企合 作项目。第六章校企合作项目监管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合作交 流处

12、按年度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各二级学院每年 末参照考核要求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与项目评价表,总结 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 合作交流处通过不定期考察,和学生的评价 的形式对项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提出及时整 改的要求,对开展的合作项目不能按协议完成或造成不良后 果的,经双方协商后予以解除,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合作 交流处备案登记,并按照协议严格管理,对不签协议私自引 进项目,包括利用学院设备和水电暖等条件营利的个人或单 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水电暖等费用,皆由设备使用 方承担;同时,由学院扣除一切生产所得并给予510万元

13、 罚款,不交生产所得的,没收全部产品,并视情节轻重,按 照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二级学 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 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 赠手续入账。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 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承办项目的 二级学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按清单清点后,由国有资产 管理处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 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学院所有校企合作项目都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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