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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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监管精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办法X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保安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保安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

2、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行为,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XX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含分公司),应当纳入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第五条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发布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并核定公布评价结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保安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负责及时归集、上报保安服务信用评价所需的数据信息,依申请对辖区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对辖区内保安服务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评价结果的落地应用

3、。保安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录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信息,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正向激励加分。第六条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建立查询入口,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保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O分,包括遵纪守法(300分)、监督管理(300分)、企业管理(200分)和正向激励(200分)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第八条保安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后,依据XX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评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保安服务企业信用分值由各一级指标分值累加得出。第九条保安服务企业

4、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5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800分(含)-850分为B级(良好)、700分(含)-800分为C级(合格)、600分(含)-700分为D级(基本合格)、600分以下为E级(不合格)。第三章指标有效期及信用修复第十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各评价指标设置有效期。其中,行政处罚、严重问题2项指标扣分的有效期为2年(相关部门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备案管理、企业公共信用根据实际得分实时更新,正向激励加分以其相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期为准,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内容认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XX

5、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和纠正的,或行政处罚指标扣分满1年后,保安服务企业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缺陷和问题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保安服务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不少于2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不少于3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不少于5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不少于100%;对于E级企业,

6、抽查比例设置为不少于200%。第十三条对于保安服务信用积分A级和B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公安机关在组织有关评优表彰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二)在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上从优审核;(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十四条对于保安服务信用积分在D级和E级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加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二)限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评优表彰活动;(三)从严审核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四)公安机关适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第十五条省公安厅将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逐

7、步推动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引导企业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第五章异议信息处理第十六条保安服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第十七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保安服务企业。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XX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或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县级公安机关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版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最后报省公安厅核定后予以更正。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在保安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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