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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住培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本专业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组成。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内的住培基地。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遴选并向国家推荐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
2、内培训基地监督管理。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医院党委实施对住培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住培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
3、档案,对师资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四)负责做好本基地招收、日常培训管理、师资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师资带教能力和管理人员水平。(七)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八)负责牵头实施年度考核,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结业考核。(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十)严格培训标准、培训考核,加强医疗安全教育、监督和培训指导,创新培训方法,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十一
4、)完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专业基地设置本专业基地主任、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教学小组,轮转科室设置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临床带教小组,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并有效发挥作用。专业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实行科主任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二)XX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全过程管理和培训考核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其他专业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管理工作。(三)负责制定本专业基地住培管理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四)负责本专业基地住培师资遴选、师资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五)指导轮转科室组织日常考核和出
5、科考核。(六)负责建立本专业基地培训对象管理档案,整理汇总上报相关数据。(七)完成培训基地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基地认定第八条基地认定按照单位申报、资料审查、实地评审、向国家推荐、结果公示的步骤进行。第九条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应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总则和相应专业基地细则规定的要求:(一)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或符合条件的三级专科医院。(二)培训基地应有3年及以上的临床教学组织实施经验。(三)培训基地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卫生事件。(四)培训基地为综合医院的,应承担全科医生的培训任务,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并有效运行。(五)培训基地
6、拟申请专业基地的相关科室缺如,或诊疗疾病范围不能充分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相应专业基地细则条件,但为满足本地需要、确需承担相应培训工作的培训基地,可联合能补足该专业基地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每个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培训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六)协同、联合培训工作不得异地开展,仅限于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注册地在同一地级市的地域。第十条申报单位按要求逐级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上报材料。第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单
7、位进行评估,按优先顺序进行公示,并向国家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各地遴选推荐的培训基地予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予以公布。第四章基地建设第十二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须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用于基地条件建设和培训所需其他支出。采取政府投入、医院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基地建设。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完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配置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建立临床技能模拟训练室。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置教学门诊、教学病床等。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基地住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培训基
8、地在满足职能管理部门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在培人数(含全日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的比例配齐配强专职管理人员,500名以上的视情况增配专职人员。专业基地应设置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每个专业基地应建立教学小组。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级住培制度政策,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系统的住院医师管理制度、招收制度、轮转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院级督导制度等。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建立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住培师资队伍,每名指导医师同时带教住院医师(含全日
9、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专业基地认定标准实施。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教学激励机制;将住培招收任务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作为专业基地考核重要指标,并纳入医院总体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指导医师教学绩效考核机制,与其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建立培训教学与医疗科研等效的评价机制。第十八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和完善对全科的保障与激励机制。加大对全科的投入,保证全科医、教、研工作持续有效运行。在医院内部分配中,合理核定全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全科医务人员收入应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在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及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专业人员从事全科工作。第十
10、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基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卫生健康委采取信息化管理、专家现场评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对培训基地的基地建设、培训招收、过程管理、培训效果等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对达不到培训基地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基地及培训基地,视以下情况予以停招或取消处理:(一)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连续3年达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各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予以停招。(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理论考核通过率连续2年排名全国后5%位次的专业基地予以停招。(三)在国家级和省级评估中被黄牌警告或受到通报的专业基地,予以限期整改
11、,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四)在国家级和省级评估中被黄牌警告或受到通报的培训基地,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或专业基地,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予以取消:(一)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二)未按照相应条件招收学员,导致学员无法注册和参加结业考核。(三)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过程考核成绩。(四)违反其他培训要求和规定,对培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培训基地应每年年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委书面上报培训工作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指培训基地不包括中医类别基地。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