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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现代搏击运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房山区现代搏击运动协会是由现代搏击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京市房山区。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三条本会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
2、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监事长。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房山区良乡政通路西里1号楼213。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现代搏击领域的培训、讲座活动;组织和举办现代搏击领域的竞赛、表演、研讨交流活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
3、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等,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
4、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
5、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决定终止事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
6、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一)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70%;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
7、,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
8、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
9、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
10、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人员兼任;第三十条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
11、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为本会主席。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
12、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或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
13、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
14、、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三十九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五节监事会第四十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第四十一条监事
15、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六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