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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关于加强XX省省属国企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XX市国有企业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XX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县财政局(国资办)出资企业、县管集团公司及相应权属企业。办法所称县管集团公司是指高管由县委组织部委
2、任管理的国有企业。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出资企业(即母公司)全资、控股或控制的所属各层级企业,以及受托管理的企业。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广告、安保、物业服务等。第三条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应优先采购质优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财政局(国资办)是国企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政策,组建县国企采购平台,建设采购所需的专家库,组织开展国企采购管理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县国企采购平台是国企采购的服务部门,负责协调
3、国有企业进场采购,提供采购所需的场所,为采购项目提供全过程现场服务,协助监管部门做好采购监督等工作。国有企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通过县国企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第六条企业是落实国企采购监管主体责任部门,应明确内部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章制度建设第七条企业应依据本办法与企业实际,制定或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具体程序、内部监督检查等内容。第八条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利益。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
4、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条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具体为:(一)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二)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及以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有关采购方式和程序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采购。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企业自行采购后在县国企采购平台进行信息公示。第十二条公开招标指采购人自愿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
5、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完成的采购方式。对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十三条企业应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四条邀请招标指采购人自愿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投标完成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采购标的因其高度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数目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 .涉及国家
6、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企业能自行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货物或服务的,可以不招标;(四)有生产急需等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如:生产原材料、鲜活农产品等)不适宜招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第十六条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企业要建立健全相
7、应管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第十七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标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采购标的存在
8、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二)发生灾难性事件或有利商机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三)采购人认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第十九条竞争性磋商指采购需求模糊或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复杂项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磋商小组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评审后提交的磋商报告确定供应商为成交人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一)采购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
9、的技术规格,需要和供应商讨论的项目采购。(二)采购目标总体明确但可以有不同路径和方案实现,采购人需要和供应商通过对话确定最优采购路径方案并选择最符合采购人需要的项目采购。(三)大型复杂项目确定采购方案后需要对财务指标谈判的项目采购。(四)招标失败或可以不招标的合同金额较大的大型复杂项目采购。第二十条单一来源采购指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式。(二)生产经营发生了不可
10、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采购。(三)采购人原先向某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四)向某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采购。(五)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六)经两次公告后有效响应单位只有一家,且专家审查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的。第二十一条企业为满足经营需要采购的直接用于销售的货物,由企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履行程序后组织采购。第二十二条企业采购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
11、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参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国资办)出资企业、县管集团公司及相应权属全资企业之间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在保证优质价廉前提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第二十四条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采购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组织采购。第五章采购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及时认真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
12、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o专家应当在省、市、县组建管理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竞价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o专家应当在省、市、县组建管理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二十七条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务部门或外部专业法律机构审核。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加强采购项目预算审核确定,加强采购文件及公告审核,加强对采购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13、询价、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资金支付结算等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企业依法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采购工作完成后,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企业监察审计相关部门应对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及以上采购项目进行抽查。第三十条企业应将落实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及廉洁防控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违反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14、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十二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起投诉。第三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谈判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担任企业采购评审员或谈判员及有关专家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的数值含该数,“以下”的数值不含该数。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抵触、或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为准。第三十七条县级部门出资企业、乡镇(街道)出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