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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资金。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实施国家
2、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城市(以下简称“实施城市”)。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奖补资金;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并对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备案;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实施城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奖补资金,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规范资金用途及拨付流程等。加强资金监管,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3、。实施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计划下达,牵头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奖补资金支持实施城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交通运输部核定的三年实施期本项目投资额的50%。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国家和省级同类奖补资金。第六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综合货运枢纽项目建设。围绕有效满足多式联运节点集散分拨需要,对现有仓储、堆场实施扩能改造,适当新建仓储、堆场,增加设施容量。(二)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围绕铁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基础设施进场
4、站、进港口码头、进园区,延伸拓展既有线路,实施专用线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等。(三)设备更新升级。围绕货运装备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广应用专业化多式联运设备和跨方式快速换装转运的装卸、分拣设施及标准化载运单元,以及符合低碳目标的作业设施、新能源货车和全货运机型等。(四)信息化建设。围绕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信息互联共享、单证信息交叉验证与互认、多式联运信息全程跟踪和可追溯,促进保单等金融服务产品与联运单全程化匹配,提供公共物流信息服务,推进“一单制”发展,或实现与综合货运枢纽线上线下融合的信息系统或平台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第七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
5、以及第六条规定用途外的项目建设和运营。第八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未依法获得立项、土地、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的项目。第三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第九条省财政厅收到奖补资金后,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限内将奖补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实施城市财政部门。第十条实施城市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后,要及时、足额将奖补资金下达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实施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年度投资计划,细化具体实施项目及金额,提出年度奖补资金分配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前期手续完成情况,项目类型及主要功能
6、,项目建设方案、规模、工期及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绩效目标、债务风险等情况,以及奖补资金的额度和资金投向等。第十二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执行。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奖补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施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六条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开展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实施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设置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分解区域绩效目标指标,除规定的必要指标外,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其他指标,从高从严设置指标值。第十七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8、(2023)4号)等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实施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利用中央车购税资金现有考核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按职责对实施城市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数据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金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城市人民政府、项目单位对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奖补资金支
9、持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实施城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辖区验收合格项目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二十条实施城市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填报绩效评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实施城市要对自评报告、绩效评价表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保障、资金管理、运输能力、运输服务、运营机制、综合效率、综合效益等内容。对于投资完成额要加强重点跟踪,由实施城市提供项目批复文件、采购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
10、,对实施城市报送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进行综合审查,形成上一年度省级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绩效评价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根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