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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实施,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2、做好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批复预算、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第五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公建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提质改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老年幸福食堂建设等建设类补助资金。(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和综合责任保险补助等运营类补助资金。(三)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等人员类补助资金。(四)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化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特殊困难老
3、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第六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重点向保障任务重、项目执行好、绩效管理优、积极主动申报的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进行倾斜支持。第七条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一)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建设规模控制在3500平方米以内,新建或扩建项目,省级按3500元/nr测算补助;利用社会闲置房产改建项目,省级按2500元/11f测算补助;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二)公办街道(乡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建设规模控制在IoOO-2000平方米以内,新建或扩建项目,省级按3000元/平方米测算补
4、助;利用社会闲置房产改建项目,省级按20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三)公办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建设规模控制在800平方米以内,新建或扩建项目,省级按30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利用社会闲置房产改建项目投资按20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四)以上三项建设类补助,对地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区,补助标准上浮10%。(五)提质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实施设施设备购置更新、适老化改造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已补助过的提质改造项目5年内不再重复补助。(六)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补助:属于示范型
5、社区食堂,新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20万元/个补助,改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18万元/个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的,按照不超过16万元/个补助;属于综合型社区食堂,新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个补助,改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8万元/个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的,按照不超过6万元/个补助。已补助过的老年幸福食堂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补助。第八条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分配主要参考三个因素:社会力量运营养老床位数(占50%)、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率(占40%).上年绩效考评结果(占10%)进行加权测算分配。(二)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省级按户均3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分配主要参考三
6、个因素,年度适老化改造任务量(占70%)、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数(占20%)、上年绩效考评结果(占10%)进行加权测算分配。(三)高龄津贴:主要参考两个因素,户籍高龄老年人数(占85%)、上年绩效考评结果(占15%)进行加权测算分配。(四)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主要参考两个因素,户籍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比重(占85%)、上年绩效考评结果(占15%)进行加权测算分配。(五)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按照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规(2019)7号)执行。(六)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进行测算后统筹安排。(七)
7、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分配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实际需求,按因素测算后统筹安排。第九条分配资金测算方法(一)按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测算办法:该地区分配系数某地区应分配资金=各资金总额X丁公和二一分配系数分配系数二因素IX权重1+因素2X权重2+因素3义权重3为高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提高使用数据的科学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为保持对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二)按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测算办法:根据年度资金保
8、障能力,按相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十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项目遴选工作,每年制定下发年度项目指引。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优先支持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建设资金测算科学、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自下而上、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上报当年度重点项目。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申报项目前期考察调研,择优选取申报项目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Ilo民政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项目申报要素包括:基本情况、预算投资、资金用途、地方资金筹措情
9、况、项目完成时间、绩效目标及指标等要素。凡不符合补助范围以及申报要素不全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第四章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救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
10、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并按规定将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
11、行办法(云财社(2013)35号)同时废止。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起草了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一是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直面老龄化发展形势,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全局谋划性、整体推进性,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二是近年来,随着我省大幅提高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2013
12、年出台的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有效满足当前投入项目多、情况变化大、物价上涨快等现实,需制定新的资金管理办法,以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三是近年来,审计等检查监督部门多次指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存在未细化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等问题,为持续强化资金监管、增强省级补助资金的可执行性,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政策,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二、暂行办法制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19)7号)。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一)主要构成暂行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项目申报与审核、绩效和监督管理、附则。(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资金来源、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共5条。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法、补助标准,进一步细化资金支出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3条。明确项目申报、审核要求及要素。第四章绩效和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绩效管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文件解释主体和失效文件废止情况。四、征求意见情况暂行办法已征求了州(市)财政、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本厅相关处室意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