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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0l号投诉人:广州建菱互锁砖XX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1221室被投诉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广州信息港A栋13层投诉人广州建菱互锁砖XX在参加广州亚运城及市属改扩建场馆人行道砖(含导盲砖)、广场砖、透水砖、植草砖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标段二、标段三(重新招标)的投标报名后,就其没有通过资格预审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投诉人认为,(一)被投诉人以没有有效的IS09000质量认证体系为由不通过其该项目标段二、标段三资格预审,但事实上其于2009年6月3日已取得IS09000质量认证证书,
2、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13日至14日对其进行现场审核,并对证书进行更新。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23出具证明,并将此证明附在投标报名材料中。(二)此次招标项目仅有两家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达不到三家合格投标人,不能形成竞争,不符合招标的公平原则。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撤销对其不合格的预审结果判定,补充其为正式投标人。被投诉人认为,(一)投诉人在投标报名材料中所附的由ISO认证机构广东中鉴认证有限XX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该项目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要求,故不能通过其资格预审。(二)本次招标项目属于第一次招标失败后的重新招标,根据工
3、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第三十四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另外在本次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本次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为两家,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不违反招标“三公”原则。我委查明:(一)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二)投诉人在该项
4、目投标报名材料中附有由广东中鉴认证有限XX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广州建菱互锁砖XX经我分公司派出审核组于2009年11月1314号进行现场审核,该企业符合IS09001:2000标准要求,通过现场审核,认证证书正在印刷中“。该证明没有说明投诉人IS09001:2000认证证书的生效时间。(三)该项目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四)投诉人与该项目另一投诉人建菱实业(深圳)XX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甘宇光),均在该项目
5、标段二、标段三中递交了投标报名材料。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否定招标人的意见无依据。我委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规定,驳回投诉人的诉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02号投诉人:天厦建筑设计(厦门)XX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3号被投诉人: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委员会投诉人天厦建筑设计(厦门)XX在参加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投标后,就评标问题向我
6、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投诉人认为,(一)其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废标,但经其自查,未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与招标文件列明的废标条款相符合之处。(二)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告知其投标文件被评定为废标的原因。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其在评标阶段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委查明:(一)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勘察部分文本第7页拟委派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中,注明其拟委派人员不同程度参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场所区项目支持服务车间”等11个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的上述内容以及投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即4.1.3(b)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内标
7、注名称、印章、商标等记认符号,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规定,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二)投诉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告知废标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未答复。根据上述事实我委认为:(一)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评定为废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投诉人要求告知废标原因后未答复,不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我委决定:(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成招标代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废标的原因;(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规定,驳回投诉
8、人其他诉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03号投诉人:建菱实业(深圳)XX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座100l室被投诉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广州信息港A栋13层投诉人建菱实业(深圳)XX在参加广州亚运城及市属改扩建场馆人行道砖(含导盲砖)、广场砖、透水砖、植草砖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标段二、标段三(重新招标)的投标报名后,就其没有通过资格预审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投诉人认为,(一)被
9、投诉人以没有有效的IS09000质量认证体系为由不通过其该项目标段二、标段三资格预审,但事实上其于2009年6月3日已取得IS09000质量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13日至14日对其进行现场审核,并对证书进行更新。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23出具证明,并将此证明附在投标报名材料中。(二)此次招标项目仅有两家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达不到三家合格投标人,不能形成竞争,不符合招标的公平原则。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撤销对其不合格的预审结果判定,补充其为正式投标人。被投诉人认为,(一)投诉人在投标报名材料中所附的由ISO认证机构广东中鉴认证有限XX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该项目招标
10、公告第九条第六款“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要求,故不能通过其资格预审。(二)本次招标项目属于第一次招标失败后的重新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第三十四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另外在本次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本次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为两家,依法进行下
11、一阶段招标工作,不违反招标“三公”原则。我委查明:(一)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二)投诉人在该项目投标报名材料中附有由广东中鉴认证有限XX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建菱实业(深圳)XX经我分公司派出审核组于2009年11月1314号进行现场审核,该企业符合IS09001:2000标准要求,通过现场审核,认证证书正在印刷中“。该证明没有说明投诉人IS09001:2000认证证书的生效时间。(三)该项目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
12、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四)投诉人与该项目另一投诉人(广州建菱互锁砖XX)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甘宇光),均在该项目标段二、标段三中递交了投标报名材料。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否定招标人的意见无依据。我委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规定,驳回投诉人的诉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04号投诉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13、潮阳区东山大道北187号汕潮建筑大厦被投诉人: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地址: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参加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院区综合楼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报名后,就本项目招标人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认定其公司资格预审不通过的理由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投诉人称,其提供的业绩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XX商业、办公楼1栋(自编C栋)。该业绩是2008年验收,为商业、办公楼工程,且层高29层,满足该项目招标公告对业绩条件的要求。被投诉人称,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业绩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XX商业、办公楼1栋(自编C栋)的建设工程合同,投诉人只承建了上述业绩的第2-29层,共28层,未
14、达到招标公告“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或以上方能承接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要求。我委查实:(一)该项目招标公告第九点“投标人合格条件”第7小点对业绩的要求是:投标人自2006年12月1日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第4点所述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或以上方能承接的公共建筑工程。(二)投诉人提供的业绩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XX商业、办公楼1栋(自编C栋)层高29层,但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业绩建设工程合同,投诉人只承建了该业绩的第2-29层即实际承建楼层数为28层。该项目中标通知书的确认时间为2006年4月20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5年12月6日。(三)建设部建筑业企
15、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须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承接的层数规模为28层以上(不含28层)。综上,否定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无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的规定,驳回投诉。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05号投诉人:西门子(中国)XX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被投诉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招标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科韵路广州信息港A座11T3楼投诉人西门子(中国)XX在参加了广州亚运城及市属改扩建场馆高、低压开关柜设备(第一部分)采购及相关服务(标段1)项目的投标后,就其投标文件被废标的理由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投诉人称,其投标文件被废标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公司确认的30613263.00元作为唱标价格被记录在招标单位的开标纪要中,应视为被投诉人和招标单位知晓并接受了其公司将A4开标一览表中所列的投标总价作为最终投标价格的声明。其A2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实属笔误。中标结果缺乏竞争性。被投诉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及本项目招标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