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陆岛交通扶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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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陆岛交通扶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改善我区陆岛交通条件,进一步加强水上公共交通网络建设,推动陆岛交通民生便利出行,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珠交字C20234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陆岛交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陆岛交通是指由船运企业经营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不含本市)及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至万山群岛各海岛之间的固定水路客运公共服务班轮航线运输。本规定所指的陆岛交通水上班轮航线由万山区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统一由客运站对外售票。旅游性质的客运包船不

2、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岛仅指有固定居民居住的海岛(具体指桂山岛、外伶仃岛、担杆岛、大万山岛、东澳岛)。本规定所指的固定民生航班是指为了满足民生水上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班轮航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扶持陆岛交通发展对区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对万山区发生的陆岛交通政策支出进行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包括特定群体票价补贴、固定民生航班补贴、新增或政策性航线补贴。补贴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民生保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陆岛交通船运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结合客流及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或调整普通乘客客运票价。第五条凡接受本规定补

3、贴的相关企业,其承运航线票价优惠政策按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执行。第二章特定群体票价补贴第六条特定群体包括海岛籍居民、非海岛籍常住人员、珠海市户籍居民(不含海岛籍)、持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按本规定享受相应票价补贴。(一)海岛籍居民,指具有海岛户籍的居民。(二)非海岛籍常住人员,指不具有海岛户籍,但常住居住地为海岛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实际在海岛长期居住,每年在岛时间超过180天(含)以上的人员;2 .具有海岛房屋的居民,包括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3 .就读于海岛中小学的学生;4 .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同意纳入的其他人员。(三)

4、珠海市户籍居民,指具有珠海市户籍(不含海岛户籍)的居民。(四)持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指持有珠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居民。(五)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指驻岛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第七条特定群体按基准票价分别对应优惠,并对优惠部分给予票价补贴,其中2023年1月1日前(不含)已开通航线的基准票价为2022年票价;2023年1月1日(含)后新开通航线由负责经营的企业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后明确基准票价,具体如下:(一)海岛籍居民乘船按基准票价5折优惠,不限次数。(二)海岛籍居民中,60岁以上居民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按基准票价2.5折优惠。每人每月最多可享受该项补贴8次,超过8次的按海岛籍居民票

5、价购票。(三)非海岛籍常住人员中,60岁以上居民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按基准票价2.5折优惠,每人每月最多可享受该项补贴8次,超过8次的按基准票价5折购票。其他非海岛籍常住人员按基准票价5折优惠,每人每月最多可享受该项补贴4次,超过4次的按基准票价8折购票。以上非海岛籍常住人员,搭乘船班往返已经备案的常住海岛可享受对应优惠票价,往返未经备案的非常住海岛不得享受优惠票价。(四)珠海市户籍居民(非海岛籍)按基准票价8折优惠,不限次数。(五)持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按基准票价8折优惠,不限次数。(六)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乘船免费,不限次数。第八条已纳入各级财政全额保障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聘用人员

6、、海岛工程项目人员等不纳入优惠范围,不享受特定群体票价补贴。第九条各镇负责在区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收集海岛籍居民、非海岛籍常住人员名单并对其信息核实把关,做好名单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群体人员信息、补贴类别、申请备案时限(即享受票价补贴的有效期限)等。第十条区综合治理局负责确认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船票优惠名单。第十一条各镇、区综合治理局依照第九、十条规定,将相应特定群体人员名单(含补贴类别、申请备案时限等)书面报送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补贴范畴。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动态的人员身份审核、变动监管机制,以保障相关人员名单信息真实、可信。除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外,其余特定群体每次

7、申请备案时限不超过两年,超过备案时限的应当按本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纳入补贴范畴,否则不再享受相关票价补贴。第十二条各港口客运站须严格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建立具备身份证识别及多种优惠功能的线上、线下售票系统,与区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人员更新、注销等联动对接机制,及时将相关优惠群体名单录入售票系统,按优惠票价售票。第三章固定民生航班补贴第十三条为保障陆岛现有航班维持运营,推进陆岛交通民生服务,对船运企业经营的固定民生航班按淡季、旺季予以适当补贴。(一)淡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固定航班按平均海里数定额补贴每个航班。1 ,航程(单程)30海里(含)以下的按3000元/航次标准补贴。2 .航程(单

8、程)30海里(含)以上的按4000元/航次标准补贴。(二)旺季(5月1日/0月31日)航班仅对往返担杆岛等边远海岛指定航班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淡季固定航班执行。其中由我市码头往返担杆岛等边远海岛,未经停其他海岛的航线,按整个航线计算补贴航程;经停其他海岛的,按照经停海岛与边远海岛的航线距离计算补贴航程。第十四条每年度可纳入补贴的民生航班信息表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公开确认,并结合各航班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五条纳入补贴的陆岛交通船运企业必须保证航班正常营运,在旺季期间,因航班上座率较低,经区交通运输部门同意,船运企业可对相关航班作出调整。其余时间,船运企业不得无故停航,因

9、不可抗力或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停航的除外。第十六条由港口客运站根据售票数据统计纳入补贴的航班月平均客座率。对航班月平均客座率低于10%的的航班,由船运企业及港口客运站于次月3日前报请区交通运输部门研判是否需要调整该航班频次、时间;月平均客座率高于40%的航班,该月度不纳入补贴范畴。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同意,部分指定航班月平均客座率可不执行本条要求。第十七条陆岛交通船运企业因运力规模减少或其他原因无法承运的,鼓励其他符合经营资格的船运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自行申请航班营运。第四章新增或政策性航线补贴第十八条新增开通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至海岛水上客运航线,给予三年期限的鼓励补贴

10、。补助对象为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新开通以万山海岛为目的港的珠海市外旅游航班。纳入补贴的航班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认,并根据航班运营情况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如下:(一)航程(单程)30海里(含)以下的首年按3000元/航次标准补贴,次年按2500元/航次、第三年按2000元/航次,逐年递减500元/航次。(二)航程(单程)30海里(含)以上的首年按4000元/航次标准补贴,次年按3500元/航次、第三年按3000元/航次,逐年递减500元/航次。第十九条船运企业申报航线已享受注册地政府或珠海市(含各区)财政同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补助。船运企业通过与其他客运企业合作方式开通珠海

11、市外至海岛航班的,应当自行协商明确由其中一方申请补助资金,如出现两方同时提出补助申请的情况,区交通运输部门可不予受理。每家船运企业每补助年度的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300万ITG第二十条计划纳入补贴的新开通航班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确认。船运企业向区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纳入补贴时,需就航班市场调研、客座率预测等提供书面材料,并按申请的航班计划营运,否则相关航班不予纳入补贴。船运企业无法继续营运已纳入补贴的航班航次的,应向区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取消后续所有航班营运,经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同意,当年实际运行航班可按实际开航情况计算相应补贴资金。第二十一条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区交通运输部

12、门可将特定航线、临时性航班等纳入本规定补贴范畴。特定航线、临时性航班指未纳入固定民生航班的新增或调整航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等原因临时新增的航线、航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区交通运输部门承担补贴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每年限额内的陆岛交通预算需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办理补贴资金拨付,负责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需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部门拨付资金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作部署及我区陆岛交通资金需求统

13、筹安排,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结合特定群体票价、固定民生航班、新增或政策性航线的审核情况拨付给相应船运企业,原则上每年度审核一次并支付一次。区交通运输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申请资料、航班航运数据、客运站售票单据等佐证资料进行审核,委托费用列入区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四条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建立船运企业考评机制,加强对船运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和监管,考评结果作为资金支付的参考依据。具体考评方案及标准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资金补贴审核结果及分配方案应按照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补贴单位名称及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10

14、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拨付相应补贴资金。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区交通运输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申请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取消其补贴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凡接受本规定补贴的相关企业须签订承诺书,同意接受区交通运输部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水上客运等相关经营活动,自觉

15、接受区交通运输部门、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市级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第三十一条为保持我区陆岛交通扶持政策连贯性,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固定民生航班补贴、新增或政策性航线补贴清算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特定群体票价补贴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624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珠交字201885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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