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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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市场成员2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8第一节市场准入8第二节市场注册11第三节市场退出12第四章市场概述13第一节电力市场交易类型13第二节电力市场价格机制15第五章中长期市场17第一节交易模式17第二节交易合同18第三节优先发电电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日前电能量市场18第一节交易模式19第二节边界条件准备及事前信息发布20第三节交易申报20第四节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21第七章实时电能量市场21第一节交易模式21第二节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22第三节交易执行及调整22第八章辅助服务市场24第九章电力零售市场25第十章计量和抄表27第十一章市场结

2、算28第一节通则28第二节结算流程31第三节电费计算33第四节退补及其他34第十二章信用管理34第十三章信息披露34第十四章市场风险防控36第十五章市场中止与管制36第十六章市场争议处理38第十七章附则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落实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湖南电力市场的运营及管理,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依据】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

3、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南电网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第三条【编制原则】本规则编制遵循市场规律和电力系统运行规律,坚持电网安全稳定,坚持统一电力市场,坚持绿色低碳环保,坚持各类市场统筹协同,完善市场价格机制,提高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提升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能源持续

4、健康发展。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支撑实现双碳目标。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运营及管理。第五条【市场秩序】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其他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六条【实施主体】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网企业公平开放、信息披露等情

5、况实施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储能电站及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负荷侧可调节资源、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分布式发电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O第八条【发电企业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6、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电力用户权责】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需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电费,包括上网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

7、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电力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四)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按有序用电方案承担有序用电义务;(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独立售电公司权责】独立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规则合同完成交易、服务、费用结算等事项;(二)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承诺、公司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8、履约保函(保险)等情况,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电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代理零售用户历史用电曲线等相关信息;(四)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七)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权责】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具备独立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

9、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保底供电服务;(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湖南省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湖南省标准;(四)负责辖区内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不得干预辖区内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独立储能电站权责】独立储能电站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执行市场出清结果;(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

10、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具备满足独立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新型经营主体权责】新型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具备实时的电力电量计量、数据采集以及通信等软硬件条件;(四)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服从调度管理和市场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五)获得市场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电网企业权责】电

11、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二)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三)保障输变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提供售电公司所代理零售用户的历史用电曲线;(五)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六)按规定负责电费结算,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七)按照政府定价向居民、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八)按代理购电价格向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九)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十)法律法规规

12、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中长期市场组织运营,配合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现货交易;(二)按规则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三)负责经营主体的注册管理、信息管理;(四)负责交易合同管理;(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六)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湖南电力交易平台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七)负责市场信息管理,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监管机构报告异常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依法依规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

13、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二)负责按调度范围开展安全校核;(三)负责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等工作;(四)按规则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参与省间现货、华中省间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交易结果执行;(六)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监管机构报告异常情况;(九)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在特定及紧急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一节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基本准入条件】经营主

14、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评价合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如下:(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投产发电企业可先行申请办理市场注册,但应在机组通过试运行后三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在规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不满足准入条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二)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

15、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容量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三)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和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第十九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如下:(一)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二)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技术替代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要求;(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如下:(一)符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售电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二)售电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履约保函或保险;(三)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四)具备参与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和能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准入条件】电网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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