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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宁县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划分方案序号法律条款法律内容职责部门法律依据说明1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本条为新噪声法新增内容2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
2、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夜间施工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建部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行使处罚权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本条为新噪声法新增内容3第四十六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中华人
3、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盐城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盐办(2019)143号)第三条第(三)项本条为新噪声法新增内容4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本条为新噪声法新增内容序号法律条款法律内容职责部门法律依据说明5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
4、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工信局和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界定是否属于淘汰的设备和落后的工艺,如属于淘汰设备或落后工艺,由工信局和发改委责令改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五)项木条为新噪声法修改内容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住建部门监督
5、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本条为新噪声法新增内容7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夜间施工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建部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行使处罚权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本条为新噪声法新增内容8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6、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住建、水务、交运等各类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四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本条
7、为新噪声法新增内容序号法律条款法律内容职责部门法律依据说明9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噪声是否超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界定;公安部门负责处罚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本条为新噪声法修改内容10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8、,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公安部门负责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H一条(一)、(二)、(三)项本条
9、为新噪声法修改内容11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住建部门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中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本条为新噪声法新增内容(备注:1以上法律条款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由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阜宁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51号)文件中执行1、2类标准的区域。)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