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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唐律“斗讼”篇的“告”作者:张峻山来源:现代交际2014年第03期摘要告讼是唐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告发和诉讼两方面的规定。告的内容有其他人告发、官司的纠举、匿名告状和告状称疑的禁止规定;讼的内容有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禁止越诉和上表直诉。关于诉讼的意义经过了漫长的探讨,不同时期人们赋予诉讼不同的含义。关键词唐律斗讼告发诉讼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3-0009-02唐律疏议斗讼律此篇内容由“斗殴”与“告讼”两部分构成,即首先规定斗殴罪之处罚,其次规定诉讼方面之犯罪。唐代的告讼制度是唐代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告讼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
2、的告发他人和官司纠举的一项诉讼制度,在唐代得到发展并趋于完善。一、唐律的“告”与“讼”(一)“告的内容及具体规定唐代的告讼制度,从其内容看,主要有告与诉。而告从其范围上又分为其他人告发、官司的纠举、匿名告状的禁止规定以及告状称疑的禁止规定。1 .他人揭发。他人揭发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其所了解的犯罪实情向官府揭发、检举,其主体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同伍、犯罪人的同伍、其他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唐律明文规定这些人享有揭发的权利,因为他们在居住和生活方面有了解案件事实的有利条件。这样可以保证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以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地位。2 .讼事的检举。讼事的检举主要包括,一是御史官吏的纠举。
3、重大案件由御史中丞、御史大夫直接向皇帝进行纠举,而一般案件则由担任监察职能的御史官吏专门纠举中央及地方百官的违法失职案件;二是官宦的纠举。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监临、主司得知部属以内有犯法者,必须举劾。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13 .禁止匿名控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匿名投书揭发他人罪行的,对隐匿自己姓名的人应处流刑二千里,而不问其所告之罪是轻是重。若是对告状之人依照“违反法令”予以科刑,应是假冒他人姓名向官府告状的。4 .禁止告状称疑的规定。为了防止妄言、虚言,揭发他人犯罪时,必须说明犯罪事实并注明他人犯罪的年、月。而对称疑者,应处以笞刑五十,即使诉状未经受理
4、。这主要是在要求告诉时必须指明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以防妄言、虚言。足见唐律的诉讼制度已更加完善。(二)“讼”的内容及其原则1 .受害人及家眷的告诉。由于受害人是被实施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也最为了解犯罪事实,因此,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受害人告发的权利,这样也有助于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而赋予受害人家眷诉讼的权力可以弥补当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时,受害人家属可以对犯罪行为告发,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 .禁止越诉。唐律严格规定告诉必须自下而上,由县至州,再由州至中央。对于越级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规定了“凡诸越诉,皆从下始C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即告状必须向有管辖权
5、的基层官府进行.若有越诉者,对越诉者应处笞刑四十。3 .上表直诉。唐律规定了直诉制度,凡案情较重,又有冤情不能申诉者,受害者可以不经审判机关,不经过一般程序,而通过邀车驾上表或赴京击打登闻鼓上表直诉皇帝。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2与此同时又严格限定直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撞皇帝的仪仗队,否则,给予“杖六十”的处罚。二、唐律关于“告讼”的具体规定(一)严格规定告发制度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和司法权威,也为了严厉惩罚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唐代法律对于知情不告者以及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负有告发责任的知情者,都严格规定这些人必须承担
6、不告发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严重犯罪,对于知情者唐律强制规定必须承担告发的责任,而知情不告者,唐律规定需承担绞刑或流刑。对于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如强盗、杀人这些严重的犯罪,唐律不仅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揭发,也赋予受害人的比伍、同伍告发义务。“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3各级官吏对其部属内的犯罪不得隐瞒、包庇,知情不告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弹劾之官,其职责主要是检举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承担弹劾犯罪的责任。(二)限制告诉制度1 .因亲属关系。亲亲相隐”是古代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7、即对于亲属的罪行,要相为隐不得告发。根据此原则,唐律疏议斗讼律严格规定了卑幼不得告发尊亲属,并对此类犯罪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告发者,处以绞刑、徒刑或笞刑。在惩治此类犯罪时,旨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2 .因主仆关系。既然部曲、奴婢为主人私有,自然不得损害主人利益,更不能告发主人,违者则处以绞刑。唐律疏议斗讼律有一案例日:“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赵纵为奴当千发其阴事C纵下御史台,贬循州司马;留当千於内侍省顷者长安令李挤得罪因奴,万年令霍晏得罪因婢C愚贱之辈,悖慢成风,主反畏之,动遭诬告,充溢府县,莫能断决赵纵非叛逆,奴实奸凶。奴在禁中,纵独下狱。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非和赵纵,非恶
8、此奴,叩居股肱C职在匡弼,斯是大体,敢不极言。伏乞圣慈,纳臣愚恳。上深纳之,纵於是左,贬而已,当千杖杀之。4上例为奴告主阴事,而处置者违反律文,赏奴罚主;后经宰臣极谏,始改依律文,赏主杀奴。可见此律在唐代,至少在中唐以后,并未完全得到认真执行。原因在于:统治阶级内部常有矛盾,不同派系、不同集团之间,每每采用诱使部曲、奴婢告主之方法互相倾轧。3 .因被监管。唐律规定被监管、囚禁者,不得揭发、检举他人,但是对于狱官非法伤害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告发除外。对于他人触犯谋反以下的犯罪时,被囚禁的人都不得告发。4 .因犯罪被免除。唐律对于被赦免的罪犯也做了限制性规定,若以被赦免前的罪行而告发赦免者,将以赦免
9、者的罪行归罪于告发者。但是犯了十恶之罪就不能像犯了一般的罪行一样可以被赦免,仍旧依照所告发之罪而定罪。对于犯罪虽已赦免,但所造成的结果仍需消除的这类犯罪,不适用此律。除了触犯十恶之罪者,对于已经被赦免的犯罪不得再次告发,违反者将反坐。(三)告发虚实的责任告发虚实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这两种情况,主要是依据揭发者的主观想法。诬告即是指故意捏造、隐瞒犯罪事实而向官府告发,目的是要被控告者承担刑事责任。唐律对于诬告、告发不实的法律责任制定了详细的规定,诬告者皆反坐。总的来说,唐律制定了周详的处罚原则依据诬告的不同情况。1 .二罪以上被控告。告二罪以上即若所告之罪中有一罪是罪重且为真而其他罪为假,抑或在所
10、控告的几个罪责相等的罪行中有一罪为真,即可以对诬告者的罪责免除。但若在所控告的几个罪行中,罪责轻的为真,而罪责重的为假,唐律则规定了严格的惩罚责任,以罪责重的刑罚除去罪责轻的刑罚为所得刑罚,反坐于诬告者。2 .二人以上被控告。唐律对告二人以上也做了规定,即控告二人以上之罪责,若被控告者中有一人为被诬告,则对诬告者以诬告之罪进行反坐。3 .告小事不实。对于所告小事不实,诬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罪责。若狱官因诬告者的控告之事而查出被告者触犯过重于控告者所告之罪,可分为两种情况,若这两罪为类似之罪,则诬告者不承担诬告之罪;但若这两罪不类似,则以诬告之罪反坐于诬告者。4 .加重诬告之罪。唐律强调“亲亲相隐
11、”,所以对于诬告期亲尊长、夫、祖父母、县令、刺史、大功、小功亲等,若所告之罪罪重时,皆应加重处罚罪责。5.减轻诬告之罪。唐律对于“容隐制度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诬告其奴婢、卑幼者,丈夫诬告妻子、而妾被妻子诬告时,均对所诬告之罪减轻刑罚。若诬告子孙或外子孙之妻子或妾时,均不惩罚。三、结论告讼制度在唐代被渲染上了浓重的封建主义色彩。首先,它极力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对于危害到皇权和封建政权的严重犯罪,均要求知情者告发;其次,为了维护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不仅严格并限制规定了尊长卑幼及夫妻间的告发权,而且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原则。这些都是为了极力维护封建专制和社会秩序,同时也显现出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特征
12、。由于所解决案件性质的不同以及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也显得尤为不同,诉讼主要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自古以来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而行政诉讼则是后来出现并逐渐发展的。诉讼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其直接目的就是解决冲突。古代如此,现代亦如此。【参考文献】1(元)柳口唐律疏义序A.(唐)长孙无忌等.故唐律疏议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5.2(清)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A.(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清光绪十六年沈家本校刻本.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1611.4(清)孙星衍.重刻故唐律疏议序A.(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