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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部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第四条国家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为8000元。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S)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二年级学生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应当是全班第
2、一名;三年级学生入学以来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应当是全班前二名;四年级学生入学以来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应当是全班前三名。(五)上一学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特别突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一)入学以来有不及格课程者;(二)在校期间受到校、二级学院纪律处分者;(三)延长修业年限者;(四)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等。第七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
3、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二级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公示5日,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部)。第十四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日。第十五条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