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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建立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以及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重点国有林区内出现的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森林和林木、违法使用林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等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第三条在本省重点国有林区内开展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
2、分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职责,并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等违法案件。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行政区域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开展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第六条国有森工企业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
3、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执法机构、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发现破坏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重点国有林区执法机构或属地森林公安机关及时报告案件信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和检查;(二)协助执法人员做好现场勘验、取证等工作,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档案数据等;(三)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工作,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其他需要协助执法人员完成的事项。第七条案件来源途径包括:(一)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检查、抽查发现;(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转办、交办;(三)其他部门移送;(四)群众投诉举报;(五)国有森工企业报告;(六)其他途径来
4、源。第八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承担重点国有林区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承担重点国有林区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2014)38号)的要求,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
5、文明执法。第十一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远程执法,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的立体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执法效能。第十二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专题辅导、定期轮训、日常演练,提高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及森工企业森林经营、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第十四条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责令依法依规整改落实。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