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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证明事项(一)证明事项名称 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口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口亲属关系证明O(二)证明用途 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口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O(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四)证明的具体内容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证明事项的内容;(二)自身符合承诺告知制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愿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本文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