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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履行工作职责、确需专家提供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时,以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名义,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单位专家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水利、地震、地质、消防等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国家、省厅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库中登记注册、能够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门人才,以及为开展业务
2、培训、学习教育等聘请的讲师、教授等。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为综合决策类、监管业务类。综合决策类专家的任务是,为省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决策服务。参与制订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参加应急救援、自然灾害、灾难与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监管业务类专家的任务是,为省厅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等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开展日常监管、专项督导检查、执法检查、许可审(核)查、标准化建设、灾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督导等。第五条聘用综合决策类专家时,省厅与聘用专家形成合同服务
3、关系,并负责聘用专家服务期间的住宿、交通和生活保障,提供人身意外保险,专家按照约定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聘用监管业务类专家时,省厅根据年度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计划安排,制定专家服务使用计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依法成立、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机构按照约定要求,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家,并负责专家服务期间的住宿、交通和生活保障、人身意外保险;专家按照省厅约定工作任务目标(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普查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第六条省厅设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书记、厅长担任专
4、家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他厅领导为副主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入库专家人选、专家年度使用计划、协调解决专家使用管理的重大问题。科技信息化处承担专家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第七条规划财务处负责专家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决策类专家劳务费用、机构技术服务费指导标准和支付规定,对支付专家服务费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务实高效、专业对口的原则,以省厅名义聘用决策类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聘用业务类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由签约机构提供专家服务,各处室(单位)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业务管理。各处室(单位)对专家参加有关活
5、动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并逐项记入专家工作档案,每年度,按专家考核评估标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汇总有关材料,定期向专家管理办公室通报专家工作及有关机构情况。专家管理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履职尽责和诚信记录较差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退出,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专家遴选入库和管理第九条按照行业和业务领域,省厅建立决策专家库,分设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救灾减灾、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冶金等工贸行业、消防、灾害和事故救援及调查评估、综合业务(交通及海事、建筑、特种设备、
6、民航、铁路、电力等)、政策法规、信息化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专家不超过20人,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本专业领域德高望重、学术水平高的专家担任。综合辅助决策类专家实行推荐、遴选制。省厅有关职能处室指导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专家管理办公室做好联络、协调等工作。有关机构可参照省厅专家库分类,建立监管业务专家库,负责专家管理,并接受省厅监督。为省厅提供专家服务的机构,应具有100名以上符合专家条件的登记入库专家,每行业领域专家至少10人以上。监管业务类专家实行登记制,入库专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条件,并在省厅报备,每名专家只能在一个机构登记。应急管理专家库应当向社会公
7、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综合决策类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是本行业领域内的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内,从事本部门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工作5年以上,精通业务的公职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对口业务处室推荐纳入专家库)。(三)法律专家应具有国家律师资格或者教学科研单位法律专业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四)参
8、与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或有代表性专业技术论文、获奖科技成果;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应急事件的能力,有较强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分析、应急管理相关知识和检(审)查等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可放宽到65周岁。第十一条监管执法类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别优秀
9、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优先),高级技术职称应具有3年、中级技术职称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四)法律专家应具有国家律师资格或者教学科研单位法律专业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处理过与应急管理有关的案件或提供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五)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分析、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检(审)查等能力;(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可放宽到65周岁。(七)在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
10、第十二条综合决策类入库专家采用遴选制。(一)自愿申请加入省厅专家库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省厅入库专家推荐登记表,经单位和有关部门推荐,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专家条件,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遴选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人员,推荐为入库专家。(三)鼓励支持推荐符合专家条件的优秀外省市专家入库。(四)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业务处室意见,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汇总、进一步遴选后,生成专家库,报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监管业务类入库专家,由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条件,遴选登记后,报省厅专家办存档备查。第十三条省厅专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决策专家库管理:(一)制定、修订省厅专
11、家管理办法。(二)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考核、调整等。(三)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制定专家考核评估标准,实行定期考评。(四)根据需求,发布、提供所需专家相关信息;代表省厅与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五)向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供专家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研究回应专家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七)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八)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监管业务专家库管理:(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专家的审核、登记、入库、考核、调整等;(三)与专家签订劳动服务合
12、同,支付劳务费用;(四)根据需求,发布、提供所需专家相关信息;(五)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登记;制定专家考核评估标准,实行定期考评,评估专家参加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活动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六)定期向省厅报告专家库运行情况,提供专家使用动态等重要信息;(七)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八)其他有关事宜。第十五条专家因年龄、工作调动、健康或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或者由于违反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被评为履行职责不合格、或工作年度内连续有2次不良诚信记录等原因,不宜再担任专家的,调整退出专家库。其中,违反专家管理有关
13、规定、被评为履行职责不合格、或工作年度内连续有2次不良诚信记录等原因,不宜再担任专家的,进入省厅专家“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从事应急系统政府购买专家服务工作。入库专家每年调整一次。决策类专家库专家调整退出时,由省厅专家管理办公室对调整退出专家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报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机构管理的监管业务类入库专家专家调整退出时,由各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专家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调整退出名单,并将调整退出情况报省厅备查。第三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专家权利。(一)参加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各类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学习;(二)接受委托参与有关的工作任务;(三)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14、(四)享有执行委托任务期间的人身保险权益;(五)依法获取相关专家服务费用;(六)对认为侵犯专家权益行为有申诉权利第十七条专家义务。(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不弄虚作假;(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省应急厅管理,经签约技术服务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专家服务工作;(三)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和任务后,应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客观公正提出隐患(问题)清单、技术审查意见、研究(调研)成果、工作建议等书面意见;(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如实指出,不得隐瞒、不得避
15、重就轻;(六)接受任务,到作业场所开展工作时,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做好自我保护,防止意外发生;(七)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个人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八)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九)入库专家不得擅自以省应急厅名义从事相关工作。第四章专家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需要决策类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决策服务时,由经办处室提出专家使用建议,填写专家使用审批表,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从决策专家库随机抽取业务相关的专家。需要监管类专家提供技术服务时,由经办处室提出专家使用建议(包括使用专家数量、专业等),填写专家使用审批表,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从省厅签约机构
16、中随机抽取业务技术较强的机构,由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专家队伍。确定专家后,专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委托工作,或中途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应从专家库另行抽取,工作结束后补报主管厅领导。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调用、后审批的程序聘用专家。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或任务情况特殊需要我省专家回避时,优先从国家应急专家库抽取或从兄弟省市专家库中选用专家。工作年度内,未参加省厅组织的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等工作的监管业务类专家,不得参加省厅组织的“许可类项目审(核)查”、“标准化评审”等工作。综合决策类专家库专家原则上不再参与监管业务类活动。个人自愿的,可参与除“许可类项目审(核)查”、“标准化评审”等业务以外的执法等监管业务活动。第十九条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