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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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管理,规范制剂注册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制剂的注册、备案、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制剂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依法组织制剂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制剂临床试验申

2、请、注册申请的注册核查、抽样和技术审评。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及通过省局资格认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药品检验机构)依法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所需的制剂注册检验。第四条制剂注册是指医疗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制剂临床试验、注册、再注册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同意其申请的活动。第五条制剂注册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中药制剂,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委托备案。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

3、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一致。“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一级以上或相当的医疗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的品种,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且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第二章制剂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七条从事制剂研制和注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参照XX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应当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

4、溯,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委派注册申报人办理制剂注册申请事务。其注册申报人参照XX省药品注册申报人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应当完成药学、药理毒理学和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工作。申请免报部分资料的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要求。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创造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第十一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或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申请制剂所用的

5、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及饮片炮制规范。地方习用尚无标准的,可同时申请建立本制剂专属的药材标准及炮制规范。第十二条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由省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第十五条省局支

6、持中药和民族药制剂的创新和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对经典方剂进行收集整理,开展攻关研究;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研究方法研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加强中药制剂质量控制,提高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水平;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新药。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制剂申报:(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四)中药注射剂;(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含毒性药材的中药复方制剂除外)、放射性药品;(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不纳入制剂注册使用审批范

7、围,可以由医疗机构调配使用。(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基质调配外用的;(二)临方使用鲜药榨汁的;(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第二节临床前研究第十七条制剂的临床前研究,一般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应当参照XX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实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从事制剂临床前研究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保证

8、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九条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制剂临床前研究或者进行试验、检测、样品试制等,受委托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所有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省局对制剂临床前研究情况进行核查时,可根据检查结果,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并组织对试验过程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他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第三节临床研究第二H一条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xx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批件后,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以及受试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按照药物临床试验

9、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第二十二条开展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具有与该临床研究项适应的设备设施,研究者应熟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具有相应的临床试验技能,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并指定固定的人员对临床研究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配制过程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以按照审评中心审定的制剂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制剂,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制剂检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临床试验用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制剂的

10、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受试者例数不得少于60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受试者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制剂和对照用药品,临床试验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七条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制剂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承担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临床试验记录。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在临床试验期间,要密切注意制剂的不良反应,如发生不良反应事件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程序处理。第二十八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省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一)未取得伦理委员XX

11、意或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四)已批准的临床试验超过原预定临床试验结束时间1年仍未取得评价结果的;(五)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制剂无效的;(六)临床试验用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七)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八)存在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临床试验用制剂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不得将试验用制剂转用于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第三十条制剂的临床试验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批件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四节标

12、准管理和注册检验第三十一条制剂质量标准是为保证制剂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配制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中国医院制剂规范、XX省医院制剂检验手册、XX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标准(简称制剂注册标准)。第三十二条制剂注册标准是由省局批准给申请人的特定制剂的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和细则的有关要求,并参照XX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所设定的检测项目及其检测方法应能控制制剂质量。第三十三条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由制剂注册申请人组织起草,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行注册检验,审评中心组织审评审定。第三十四条制剂注册检验,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标准复核,是指对申请人申报制剂标准中设定

13、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制剂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第三十五条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制剂注册检验。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在收到标准复核意见或技术审评补充资料通知后,需要补充试验或者完善资料的,应当在3个月内补充和完善。第三十七条制剂标准实施后,如需对标准进行修订的,按补充申请办理,由省局组织审评审批。第五节新制剂注册第三十八条新制剂注册申请,是指对在本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的制剂注册申请。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经方、验方人用经验对申报新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申请注册的中药具有人用经验的,可根据

14、人用经验对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合理减免相应的申报资料。第四十条申请人应规范收集整理人用经验,并在注册申请时提及评估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可溯源性负责。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应参照XX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的要求,申报资料要求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第四十一条中药制剂人用经验对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具有支撑作用的,经审评中心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认定,可豁免相应的研究或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一)处方组成、工艺路线、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的,可豁免非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二)处方组成、提取工艺、剂型、包装等与中药人用经验一致的,可豁免工艺及稳定性研究。(三)临

15、床研究资料可在首次再注册时提交。第四十二条申报新制剂注册,申请人应在省局制剂注册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同时报送一份纸质材料。省局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转交审评中心;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申请事项进行办理。第四十三条申报资料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评中心组织对制剂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注册核查,抽取连续3批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第四十四条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到检验通知之日起40日内完成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书及质量标准复核意见,报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如在后续的技术审评环节对质量标准中检验部分提出修改补正意见的,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对修改后的质量标准再复核后将复核意见交审评中心。第四十五条审评中心根据申报类别(临床研究许可申请或免报临床等部分研究资料的注册申请),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补充资料的时限为3个月。3个月内申请人不能按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省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后,出具技术审评报告,连同有关资料报送省局。第四十六条申请临床研究许可申请的,省局收到审评结果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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