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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处室责任人的责任:(-小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监察室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