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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进人原则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第三章进人对象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第四章进人条件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
2、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
3、经历八年以上者;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第六章工资待遇第十条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七章管理第十一条各部门领导对试用、实习(见习)人员既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又要关心爱护、
4、指导帮助,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第十二条新进人员在试用、实习(见习)期间,要忠于职守、服从分配、团结同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三条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一)到六(三)个月,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入司或入司前参加工作不满一年者,实习(见习)期为一年;第十四条在试用、实习(见习)期间有以下行为者,不予签定劳动合同:1、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严重违反保险经纪行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1)、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的;2)、不能适应或胜任本职工作,本部门又难以安排其工作的;3)、团结合作精神差,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4)、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第八章担保推荐规定第十五条新进人员必须有担保信誉的担保人推荐并负一定的担保责任,如被担保人有重大经济及品质问题将追究担保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如无担保人担保,个人条件突出者,经公司组织考察也可录用。第九章纪律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总经理室批准的人数严格把关,未经批准擅自接收或降低条件接收人员,结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在录用人员过程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第十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