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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上市企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包含监事?众所周知,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那企业在拟上市期施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包含监事呢?法律链接FT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第七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看几个案例案例一:已上市新三板A公司半年度报告1、披露位置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变动情况2、重点内容三、报告期后更新情况公司原监事
2、暨核心员工傅X女士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辞职,2020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名徐X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自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报告期后新增监事股权激励情况:姓名职务已解锁股份未解锁股份可行板股份已行板股份行权价报告1徐X监事040,000000案例二:已上市创业板B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1、相关问题问题29:关于大额分红(三)发行人股利分配制度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FT2、重点回复(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针
3、对施XX等17人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流水,保荐机构对上述流水中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的银行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经核查,该类大额资金往来及用途主要为理财产品购买与赎回、银证转账、房产买卖、亲友款项借还、所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支付尤X投资增资款、缴纳税款等事宜;同时,保荐机构随机复核了各银行账户中单笔交易金额10万元以下流水的交易背景,主要为上述人员理财产品的申购及赎回、日常消费支出等,复核不存在重复出现的、金额相对一致的大批量小额异常支出情形,不存在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的情形。施
4、XX等17人银行账户流水中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主要资金往来用途统计情况如下表:序号人员关联关系主要资金往来情况及用途理财产品购买与赎回、斫投资企Ii利闰分酉八潘XX实际交制人、监事会主席亲螺顶借还、支付装修款、工皴金、斫投资企业权缴税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理财产品购买与赎回、亲友款项借还、理财产品购买与赎回、亲友款项借还、股权激取3、原监事会主17席,2019年10月监事会理财产品购买与赎回、购置汽车、亲友款项借还、工资奖金、徐XX换届离任,仍在公司工作代鳏款案例三:已上市科创板C公司: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二)1、相关问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监事持股的发生原因,相
5、关人员是否以监事的身份参与股权激励,并就监事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重点回复1、监事持股的发生原因,相关人员是否以监事的身份参与股权激励截至目前,发行人现任监事王X、冯XX及郑X分别持有嘉兴安X31.35万元、25.55万元及14.75万元的财产份额。王X、冯XX及郑X因参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而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嘉兴安X的财产份额,具体过程如下:(1) 2015年2月,安X有限对王X、冯XX及郑X等33人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方式为通过入伙嘉兴安X间接持有安X有限的股权。2015年2月1日,嘉兴安X全体合伙人召开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嘉兴市安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6、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范X将其在嘉兴安X的出资额减少至77.75万元,同意王X、冯XX及郑X等33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2) 2016年6月,王X、冯XX及郑X等3人在公司对其实施第二次股权激励时委托范X出资,该3人在公司对其实施第一次股权激励时已经成为嘉兴安X的有限合伙人,因第二次股权激励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形成委托持股情况。该等委托持股问题已于2019年3月通过委托出资人减少嘉兴安X的财产份额以及实际出资人增加嘉兴安X的财产份额方式予以规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12月2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冯XX及王X,与同日召开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7、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郑X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综上,王X、冯XX及郑X是在其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之前取得相应的财产份额,并非以监事身份参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该等人员在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之后未再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发行人的股权。2、就监事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第七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8、定上市公司的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外,并未有其他法律法规对监事是否可以持有公司股权作出明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发行人上述人员并非以监事身份参与股权激励而获得股权,因此,发行人监事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事宜合法合规。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事宜合法合规。案例总结公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未禁止监事持有非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股权。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监事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但仍未禁止监事以员工身份在员工持股平台上持股。根据实务案例,可参考以下四个角度:1、监事持股未违反公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2、监事系以员工身份而非以监事身份参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发行人系按照其职位级别和入职时间及未来对公司可能创造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其激励份额;或在其担任监事前,已经以员工身份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在获取股份后才成为公司监事;3、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发行人系非上市、非国有企业,不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规定的限制;4、公司自身亦未制定任何限制监事以员工身份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办法或制度,公司监事参与股权激励亦并不违反公司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