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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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9)4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是指省财政用于山区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和县财政配套安排的人

2、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两项总和。第三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对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助,采取按调解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以件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对象为全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非国家公务员和非事业编制身份的人民调解员。第四条县财政应在省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助。第五条根据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案件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每件给予相应补助。(一)简易纠纷是指调处后制作口头协议登记在册,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纠纷。简易

3、纠纷要有口头协议登记表、编号、受理日期、双方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别、调解员姓名、调处结果、调处成功日期等。(二)一般纠纷是指调解达成书面协议,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纠纷。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填写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并登记在册。(三)疑难复杂纠纷是指调解达成书面协议,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难复杂纠纷:1.当事人涉及5人以上,10

4、人以下的,在本县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纠纷;2,实际支付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纠纷;3 .县级部门、乡镇(街道)等交办的疑难复杂纠纷;4 .同一矛盾纠纷经调解员调解三次以上的疑难复杂纠纷;5 .到市、省上访的纠纷;6 .其他疑难复杂纠纷。调处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填写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并登记在册。(四)重特大纠纷是指下列纠纷:1.非正常

5、死亡的矛盾纠纷;2 .当事人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且在本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3 .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4 .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5,实际支付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6 .其他重特大纠纷。重特大纠纷要填写重特大纠纷情况呈报表,各调委会每季度末将呈报表上报县司法局审核确认,按照“一事一核”的方法逐一审核是否补助及补助金额。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填写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

6、,并登记在册。第二章补贴标准及说明第六条纠纷奖励标准一、调解员案件调解成功并自行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按以下标准补助:(一)简易纠纷补助50元/件;(二)一般纠纷补助150元/件;(三)疑难复杂纠纷补助500元/件;(四)重特大纠纷补助1000元/件;纠纷当事人超过10人以上的,参照法院遂法办【2022】10号文件第四项第三条系列案折算,1120人折算为2件,2130人折算为3件,3140人折算为4件,4150人件折算为5件,51人以上折算为6件。(五)经县局推荐且被省司法厅、司法部纳入案例选编的优秀典型案例每篇奖励500-1000元。二、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需其他人员辅助(包括案件

7、录入、文书制作等),辅助人员的补助在案件总额补助中支付,最高不超过30%;共同调解的案件补贴由调解员自行分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相应处理。(一)未调处成功,或调处成功的纠纷案件未录入到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不予补助。(二)简易纠纷案件未登记的,或者没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不予补助。(三)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成功后有人民调解协议书,但未制作卷宗或卷宗材料不全的,减半发放补助。(四)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或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不予补助。(五)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取消该案件补助,已发放的补助款予以追回。第三章补贴发放第八条纠纷奖励的实施和要求(一)人民调解

8、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实事求是做好纠纷案件在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登记、受理、调处、统计上报工作,每季度末将调解成功的案卷和登记表经乡镇(街道)报送当地司法所初核汇总;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每季度末将调解成功的案件和登记表呈报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并给予补贴发放。(二)各司法所对辖区内调解案件进行统计、审核、填报,并将符合以奖代补申报要求的,填报遂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申报表,上报的案件数要求台帐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已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各司法所于每季度末报送县司法局,最终由县司法局负责核准确认后,发放以奖代补补贴。(三)重特大纠纷案件补助需要呈报并经县司法局审核确

9、认的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并依据纠纷复杂重大程度、调处工作质量以及调解员具体表现等,按照“一事一核”的方法逐一审核是否补助及补助金额,补助经费必须用于对呈报表所列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九条调委会及调解员表彰奖励(一)每年对全县调委会及调解员进行一次考核评比,确定先进调委会及优秀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上报县政府统一表彰。(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先进调委会及优秀人民调解员:1、调委会调解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低于96%的;2、调委会辖区内发生民转刑案件或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恶性案件;3、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防范、疏导、化解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械斗事件的。第十条人民

10、调解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司法局管理,接受省财政厅、司法厅和县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县财政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政字200865号)要求和本办法精神,把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安排,及时核拨。县司法局要及时审核、分配、监督发放相关经费。第十一条人民调解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对人民调解员的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遂司201732号)、遂昌县司法局遂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遂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司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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