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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制度一、责任科室房地产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二、责任人房管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工作并负全面责任。三、申请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共同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四、申请维修资金使用需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报告;(二)申请维修资金使用的公示资料;(三)维修经费预算和施工合同;(四)工程结算发票。(五)其他必要材料。五、申请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一)维修事项由物业企业根据业主诉求和日常工作中排查出的问题,提出维修意见,并做好维修预算,提交业主委员会研究;(二)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对维修事项
2、向房管站进行维修申报;(三)房管站根据申请事项,审查维修内容,现场核实维修事项,并将核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四)房管站审查通过后,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对维修的事项和经费预算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天;(五)公示期满,且同意维修的业主占业主总数的2/3以上,由业主委按照维修公示的事项同维修队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六)完工后,由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按照施工合同组织维修项目验收,经房管站现场查验后,按照物业管理制度拨付维修资金。六、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科室内工作制度,全程记录和保留发布资料;(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本
3、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接受社会监督。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工作人员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批时间;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4、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室负责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三)追究形式1、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2、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