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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以下简称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排土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201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排土场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混合岩土以及暂无回收价值的表外矿、贫矿等排弃物集中
2、排放的场所。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排土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关闭、再利用、复垦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设有排土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则要求,保证排土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排土场安全运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矿山企业排土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排土场安全生产监管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矿山企业排土场建设、运行、管理、关闭、再利用、复垦实施安全监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排土场有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实处理,所报告事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排土场建设第八条排土场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关闭、再利用、复垦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工程。第九条新建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由设计单位根据排土场容积、堆置高度、排土工艺、水文地质条件、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
4、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居民区、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桥涵、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二)依据的工程地质资料可靠,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若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三)严禁在尾矿库上覆盖排土场;(四)依山而建的排土场,坡度大于1:5且山坡有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时,最终境界100nl内的植被及第四系软弱层应全部清除,将地基削成阶梯状;(五)排土场建设前应进行排土场土岩流失量估算,设计拦挡设施,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六)
5、排土场场址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含有污染物的废石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堆放、处置。第十条总容量大于100万m3、堆置高度大于50m或不良、复杂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排土场项目,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矿山工程或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出具排土场工程勘察报告,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第十一条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单独的排土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与主体矿山同时
6、建设的排土场,在可行性研究时主体矿山安全预评价应当包含排土场内容。第十三条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由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等要求进行设计;(三)排土场与主体矿山同时设计的,主体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要独立成章;(四)排土场与主体矿山不同时设计的,应当单独编制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第十四条排土场建设项目应发包给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或者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和具有矿山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过
7、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做好施工监理记录。第十五条单独的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结束后,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与主体矿山同时设计、建设、生产的排土场,安全验收评价应包含在主体矿山安全验收评价中。第十六条安全验收评价后,矿山企业应当组织排土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与主体矿山同时设计、建设、生产的排土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包含在主体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第十七条单独的排土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矿山企业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备查;与主体矿山同时设计、建设的排土场,主体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排土场生产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包
8、含排土场内容的,排土场不得投入生产运行。第三章排土场生产运行管理第十八条排土场的生产和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与排土作业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针对排土场可能发生的滑坡、坍塌、泥石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排土场安全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预案,与下游工矿企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单位及村镇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9、,并进行评估。排土场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等事故或重大险情时,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险,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排土场排土计划,排土计划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应合理安排岩土流向,避免出现短期排弃高峰和反向运输;(二)基建期排岩应与生产期排岩合理衔接;(三)排弃能力应满足岩土量增长需要,并留有一定富余量;(四)合理安排排土周期、沉降时间、排土线长度等。第二十二条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
10、业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有关参数。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内部排土场(剥离物堆放在采空区或者塌陷区的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和其他构筑物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应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进行封堵。第二十五条汽车排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
11、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一)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二)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安全车挡禁止使用细小碎石或砂料;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汽车倒车速度小于5kmh,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档;(五)推土时,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六)排土安全车挡或
12、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排土场作业人员需对排土场作出及时处理;(七)排土场作业区域内因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八)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OnI限速16kmh,小于50m限速8kmh;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九)排土作业区域照明必须完好,XX与排土挡墙距离3050m,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汽车排土作业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质量合格、适应汽车突发事故应急的钢丝绳(不少于4根)、大卸扣(不少于
13、4个)、灭火器等应急工具。第二十六条铁路-装载挖掘机排土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准轨不超过IOkm/h;窄轨不超过8km/h;接近路端时不超过5km/h;(二)运行中不应卸载(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除外);(三)卸车顺序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必要时,机车以推送方式进入;(四)列车推送时,有调车员在前引导指挥;(五)列车在新移设的线路上首次运行时,不应牵引进入;(六)翻车时由两人操作,且操作人员不应位于卸载侧;(七)清扫自卸车宜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应有安全措施;(八)卸车完毕,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
14、线。第二十七条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严禁超挖。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台阶高度IOnI以下不小于6m;(二)台阶高度ll15m不小于8m;(三)台阶高度1620m不小于11m;(四)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胶带-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根据设备参数、排土场坡面稳定状况和季节情况合理设定。(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三)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
15、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四)排土机延排土线排土时,应均匀稳定,避免集中排土,延排土线往复式排土时,土场应有一定的沉降周期。(五)六级以上大风、暴雨、大雾天气严禁排土作业。第四章排土场防汛、排洪与防震第二十九条排土场防汛与排洪,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二)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三)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排弃大块岩石,以便形成渗流通道;(四)汛期前,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
16、,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急预案和值班巡查制度,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五)汛期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并对排土场,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六)根据需要设置排土场污水沉淀池、泄水口等排洪排渗设施;(七)洪水过后,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以水毁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加固。第三十条排土场防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处于地震烈度高于VI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二)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校核,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三)地震后,对排土场及下游泥石流拦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