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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含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预防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主体责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需求,及时做好建设资金申请、报批和筹措工作。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落实工程款项“应付尽付”。2 .落实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执行责任。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款
2、支付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项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擅自截留、延期支付。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可以向联合体牵头单位集中支付或向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支付工程款。集中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应督促联合体牵头单位按照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分工和合同工作量比例,足额支付成员单位工程款,不得变相收取隐性管理费用。3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切实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拒绝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
3、工单位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规定建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核查分包单位每月报送的施工人数、每月应发实发、剩余工资金额和农民工签字确认等情况。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当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回单证明后,方可支付下一期工程款项。4.强化清查追责处置力度。各县级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已建、在建政府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定期开展督促巡查。因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业主代表责任。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