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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桂组通字(2019)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农村综合
2、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优先扶持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组织力、凝聚力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较好,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行政村。(二)坚持民主自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合理选择发展集体经济方式,确定发展项目及资金使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同时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
3、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第四条专项扶持资金对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各市、县要履行好本级资金筹措的职责,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二章资金测算分配第五条专项扶持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奖励分配和因素法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奖励分配。当年度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额度的7%用于奖励分配。对获得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
4、经济工作实绩专项考核优秀的设区市进行奖励。资金以考核优秀区域所辖行政村数量为测算因素,统一测算到各有关县。(二)因素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乡村人口数(权重40%)、行政村个数(权重25%)、政策因素(权重35%)。政策因素主要考虑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5%)、专项扶持资金支出率(权重14%)、农村综合政策性倾斜(权重6%)。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以上因素将资金统一测算到各有关县。乡村人口数和行政村个数以自治区统计局、民政厅公开的相关数据为依据。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是指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县分配8%权重作为激励;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县分配5%权重作为激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县分配
5、2%权重;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县不参与此项因素分配。绩效评价结果属于同一档次的县,在其他各项因素分配的资金量基础上,获得激励形成的资金增幅应保持一致。审计、财政、纪检、巡视和集体经济日常调研指导等监督发现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较多的县,将视情况扣减一定额度的资金,以有关正式反馈、通报等文件为依据。专项扶持资金支出率因素是指各县专项扶持资金支出进度(支出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金额/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金额),以资金拨付凭证为依据。农村综合政策性倾斜因素是指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巡视整改要求以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重点彳王务等政策要求,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国定和区定脱贫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待
6、遇县)、边境县等适当给予政策性倾斜,合计分配6%权重。政策性倾斜属于同一类型的县,在其他各项因素分配的资金量基础上,获得倾斜形成的资金增幅应保持一致。各项测算因素的取值均为资金测算时的上一年度数据。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减有关县下一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的10%额度。(一)截至当年10月底上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完工率及资金支出率未达到100%的;(二)截至当年10月底当年度项目开工率不足90%的;(三)截至当年10月底当年度专项扶持资金实际支出率不足50%的(种植项目因季节原因无法开展的除外,因政策变动无法开工的除外)。第七条项目储备情况、项目完工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实际支出率由自治区集体经济
7、办组织市县填报。第八条各县应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储备,自治区分配测算资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县项目储备情况,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县按规定储备项目申请资金的上限。2016年以来,已经享受过专项扶持资金的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下同)和年集体经济收入已达到50万元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纳入扶持范围。所辖行政村均已享受过专项扶持资金的县不再安排资金。城市社区不在扶持范围。第九条对年度获得扶持的行政村,每村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资金权属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地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8、重点扶持资产经营、产业配套、资源开发、为农服务、电商创业、联合经营等发展模式。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产业设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可用于冬暖式大棚、畜禽养殖繁育圈棚、水产养殖场地建设,地方特色产品加工、销售等厂房建设及仓储、冷藏、物流等产业设施建设。(二)机械设备购置。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及电子商务等设备机具购置。(三)生产费用周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土地流转、土地整理、有偿服务、劳务等费用;购买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资料所需的资金。(四)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与企业等方合资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不作为流动资金,应尽可能
9、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生产设备等。第十一条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二)修建楼堂馆所;(三)偿还村级债务;(四)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足、购买非经营性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个人补贴;(五)购房地产项目获取租金收入、简单入股企业获取收入等村集体无实质性经营的项目。(六)已批复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以外的支出;(七)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A)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规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标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提升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预算安排和下达第十三条自治区
10、财政厅于每年11月按照下年度预算安排,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集体经济办会商下年度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法要求下达资金。在收到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30日内,按照前款商议方式确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后启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专项扶持资金时一并下达各市专项扶持重点彳王务和绩效目标。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扶持资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至下级财政部门,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五条县级接到专项扶持资金后,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11、、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集体经济办要及时根据扶持范围和选点条件以及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采取适当方式确定具体扶持的行政村及项目。项目正式批复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扶持资金下达各有关乡镇(街道,下同),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并将专项扶持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市级财政部门。第十六条乡镇根据项目批复情况指导有关行政村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附批复的实施方案、四议两公开相关资料、经营协议或相关合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收款收据等资料,经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委会审签,乡镇批准后,将专项扶持资金转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直
12、接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专项扶持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专项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乡级财政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违规使用资金。专项扶持资金应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县、乡级财政部门不得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第十九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集体经济办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统筹指导推进项目建设和跟踪问效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筹措并下达中央及自治区专项扶持资金,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13、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指导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指导监督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实施,加强专项扶持资金形成的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第二十条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职能加强协调合作,加强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合同签订、财务管理等方面风险防控。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监督评价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效益性,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市、县组织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集体经济办等部门做好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备案、批复、跟踪问效等工作。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确定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和重点,
14、优化发展方式,加强项目立项风险评估,提升村级集体经济风险防范能力。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政策,细化资金管理要求,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加大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力度。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会计法律法规,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规划指导、技术推广、产销对接等服务支撑,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合资合作经营合同,规避经营合同风险隐患;加强专项扶持资金形成的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要负起资金监管直接责任,要具体指导辖区内各
15、行政村贯彻落实我区各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政策措施,管好用好专项扶持资金,督促项目村加快项目建翊口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日常工作监管指导,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提质增效。第二十一条各市、县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加强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第二十二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要求开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实行市、县级自评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评价相结合。市、县级应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自
16、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针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组织整改。第二十三条各地实施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及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实绩专项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及考核标准由自治区集体经济办制定。第二十四条县、乡两级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情况。村级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公示,创新公开方式,加强群众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民主监督。第二十五条村级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专项扶持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专项扶持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