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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为目的,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将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与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深化”的工作原则,
2、进一步强化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成果运用,增强社会协同治理能力,从而在全行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二、工作目标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建立统一操作规程,将食品安全守信、失信等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并对食品安全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实施差别化信贷等奖惩政策,发挥奖励和惩戒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及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将食品安全信息纳入当地人行信用评价体系,并赋予相应权重,作为金融机构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联合奖惩,为进一步推进全县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积累经验。三、实施主体包括渔农户、渔农民专业合作社、渔农业龙头企业、家庭渔农
3、场、农贸市场举办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全县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四、试点金融机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部门职责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指导和督查工作。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上报本系统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奖惩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民银行“)负责将各类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食品安全联合奖惩信息录入省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企业信息信用服务平台,完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并指导、督促试点金融机构运用。六、工作内容县食安办要牵头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制定联合奖惩信息采集
4、标准和惩戒办法,县人民银行结合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需求,确定报送各类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联合奖惩信息的项目内容和具体格式。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报送”的原则,严格对照标准梳理采集实施主体的联合奖励和惩戒两方面信息,及时按规定项目和格式,报送至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要将已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提供给县人民银行。其他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由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县海洋与渔业局与县人民银行合作,逐步完善充实,实现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有关单位在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容缺受
5、理”支持激励政策,在贷款发放、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守信主体政策优惠;对失信主体要依法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增加对失信主体的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失信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取消符合联合惩戒标准的失信主体评先评优或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失信主体在立项审批、经营准入、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政扶持、科技奖励、产销对接、招投标管理、企业标准审核备案、定点合作单位审核等方面给予严格限制。试点金融机构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失信严重程度,实行限制贷款、降低现有授信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等惩戒措施。具体实施方案、
6、步骤由县食安办会同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七、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实施。(二)明确责任,协同推进。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尤其是在联合惩戒信息的报送、信用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等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破除本位观念,联手行动,协同推进。(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四)严格督查,确保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将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工作作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督查考核。对工作进展好的要进行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