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风险自查报告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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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风险自查报告6篇风险自查报告。报告的标准格式怎么写?我们为了更好地陈述自己的工作,我们一般都需要写报告。汇报性是“报告”的一个大特点,这是一篇非常不错的“个人风险自查报告”网络文章值得一读,品味这篇文章带你进入新的世界!个人风险自查报告篇1环境风险自查报告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作为一家在环境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我们深知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了评估和改进我们的环境管理系统,我们进行了环境风险自查。本报告将对我们公司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二、背景介绍我们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

2、企业,在过去几年里,我们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推动自身的发展。然而,环境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了我们的重视,我们决定进行自查,找出潜在的环境风险。三、环境风险梳理根据我们的自查,我们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环境风险:1 .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问题: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较多,当时对处理方法和处置规范的要求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废弃物被随意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2 .能源利用效率低:我们的能源利用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导致能源的浪费现象较为常见,这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不必要的污染,也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3 .化学物质使用和管理:在生产过程中,我们使用了一系列的化学物质,然

3、而这些化学物质的选择、使用以及储存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规范,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四、环境风险分析针对上述环境风险,我们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废弃物处理问题:我们需要对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等环节进行全面改进。我们将建议引入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公司,保证废弃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潜在的风险。2 .能源利用效率低:我们将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控,通过引入先进的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能源的使用情况,并设定合理的能源消耗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3 .化学物质使用和管理:我们将对现有的化学物质使用规范进行审查和完善,并进行相关的员工培训,确保员工正

4、确使用化学物质,并建立化学物质储存和管理制度,保证化学物质的使用安全和环境的保护。五、改进建议基于上述环境风险分析,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建立完善的废弃物管理制度,规范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的流程,确保废弃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置。2 .引入先进的能源管理系统,监控和管理能源的使用情况,设定能源消耗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3 .完善化学物质使用规范,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化学物质,建立化学物质储存和管理制度,保证化学物质的使用安全和环境的保护。4 .建立环境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风险问题。六、结论通过本次环境风险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存在的环境风险问题

5、,并根据风险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我们将认真执行这些改进措施,努力提升公司的环境管理水平,为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我们也呼吁其他企业一起加强环境风险自查和管理,为建设美丽家园共同努力。个人风险自查报告篇2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201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劳动关系方面跟国际通常做法接轨的一部新的法律,其中对于用人单位跟员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很多新的规定,从而给企业用工带来了更多的约束,也给企业随意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关系增添了更多的法律风险,如何保证企业在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即时调整劳动用工且尽量减少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则成为企业新的

6、研究课题。笔者在对劳动合同法有关的规定作了相应的研究后,根据自己多年的实务经验,提出如下一些建议,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员工如何解除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如何即时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关系作了大量篇幅的规定,就是考虑到在新形势下人才流动性增加,为实现劳动人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供规范的指导原则,意在对双方之间的利益重新架构新的平衡。所谓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员工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他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对此

7、有明文的规定,但再实际操作中,企业由于对这些条款不熟悉、错误理解或操作不当,并且由于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存在缺陷,以及操作上存在随意性等问题,导致其在即时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使得其诉求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从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企业即时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5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等,主要包括了一下几种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劳动者本身的文化素质和内在素质,还包括劳动者的业务技能、

8、业务水平及其跟其工作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序,企业在采用此条款辞退员工时,对劳动者因业务技能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还应当进行有效举证,如其被录用时申请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有关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书、政府认定的文件存在造假的记录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达到要求的具体表现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切莫草率地做出决定。笔者处理过一个顾问单位的案例,车间主任因对一个车间的技术工人不满意,加上他的亲戚经人介绍想上这个工作岗位,就以其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熟练且曾经出现过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后来该工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提出自己曾在其他同类的企业担任技术工

9、人多年,并多次获得了熟练技术工人的证书证明自己完全符合该岗位的要求,结果导致企业败诉。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两者不同的是,劳动法除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单位员工经亲戚介绍到玻璃厂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感觉比较辛苦,有些消极怠工,经常迟到甚至旷工,企业领导在几次找他谈话后就以一纸通知解除了跟其的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由于企业平时的管理不是很规范,老板认为企业

10、就是自己的,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朝令夕改,完全根据自己管理企业的需要,所以在向仲裁委提供规章制度时由于制定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而被认为对该员工没有约束力,从而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不得不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大家都觉得跟这样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企业确实有点冤,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必须认真考察法律的有关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仲裁委判定的依据呢?这就要考察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其内容的确定性如何?首先,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

11、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是合法产生的,才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其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满足该规章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假如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仍不得单方解除。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如果企业规定了该员工多次迟到旷工并且达到一定标准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仍

12、无权据此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该企业将承担败诉的风险。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赋予企业单方解除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企业在处理员工出现此类情况时无法可依,在现实情况中出现了大量的争议,而劳动合同法却弥补了这一缺漏,其中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不影响劳动者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进行干涉,用人单位则构成违法行为。因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自由劳动的权利。特别是对其中的“严重影响”如何解读,也涉及动企业能否正确处理此类情形的关键,对此

13、,也需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事先予以明确规定,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才能做到有章可循。否则,劳动者就是和他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甚至是造成严重影响,但没有违反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而且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就立即予以改正的,用人单位仍不适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此,通常可以通过列举法再加上兜底条款来规定。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意见)第29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

14、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共包括了四种情形。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此方面的选择权,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安排,如果该员工确实是技术方面的人才或在某些业务方面比较擅长,企业也可以保留其跟企业的劳动关系,法律对此不作干涉。而根据劳动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而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此1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能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无权解

15、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解除不当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对此均作了相关规定,即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现实中有很大的争议,因为企业往往也会利用这一条的规定作为给员工调整岗位,甚至降低其工资待遇、辞退员工的依据,如何对其准确解读涉及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对此,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此规定,企业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内容

16、对企业的各工作岗位、职责提出不同的胜任标准,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标准,以此来考核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才能据此得出员工是否能胜任的结论,做到有理有据,才能保证其单方解除的合法合规性。当前,有部分企业为了减少在劳保社保方面的支出,在劳动用工方面就出去打擦边球的办法,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使用劳动派遣工,特别是一些带来用工的服务性行业,如餐饮业等,以为这样可以减少成本的支出,也减少因为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纠纷。由于企业在使用派遣工时,始终没有把派遣工当成自己的正式员工,导致了其在解除跟派遣工的劳动用工关系时随意性太大,从而引发了一些懂纠纷。由于企业对派遣工的用工法律关系上存在一些误解,导致了企业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往往很被动,想节省的成本没有节省成,有时甚至反而承担了更多的成本,也给管理上带来了其他的问题。从性质上来讲,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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