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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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及依据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停车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2018年11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将于2023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2023年3月,为加强我市静态交通建设统筹工作,市委编办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停车场管理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对停车场管理职责分工和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整。5月20日起,市公安交警局承担的停

2、车场管理有关政策制定、许可办理、监管执法、智慧停车等职责正式由我局承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提高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标准化、智慧化水平,我局结合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智慧停车发展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修订稿,进一步明确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相关要求,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为行政执法完善政策依据、提供执法标准。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办法(修订稿)在原有框架下修改,包括总则、停车场(库)内安全设施、停车场(库)内管理系统、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办法修订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第一章修改内容1 .办法修订稿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新

3、增本办法适用范围,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执行。新增第三款“停车场(库)设施”及第四款“智慧停车平台”定义解释。明确“停车场(库)设施”是指场(库)内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进一步明确办法管理范畴;明确“智慧停车平台”是指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建设的全市智慧停车公共平台,与市场等其他主体开发的智慧停车平台作区分。2 .办法修订稿第四条(办法第四条):删除第二款“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相关表述。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属于公安部门的职权事项。3,办法修订稿第五条(办法第五条):将第二

4、款“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修改为“出具停车场(库)现场勘验意见“表述。停车场验收意见与规资、住建等部门对停车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出具的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有重复之嫌,且此处的停车场验收只是对停车场内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现场勘验,因此改为出具现场勘验意见更为合适。(二)第二章修改内容1 .办法修订稿第六、七、八条(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调整部分文字位置,并进一步明确标志标线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国家标准名称。2 .办法修订稿第九条(办法第十条):一是删除“和充电车位”表述。已在本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场(库)内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不包括充电设施;

5、另外,我局负责经营性停车场许可监管工作,面向的是停车场经营主体,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并不一定是停车场经营主体,市发展改革委是充电桩运营管理主管部门,我局将结合职责分工督促停车场经营主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在配建标准内建设充电设施。二是进一步明确无障碍车位应该满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具体名称。3,删除办法第十九条:停车场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已在本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场(库)内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停车场内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在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4 .办法修订稿第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将“

6、可以设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关好车门,车内勿存放贵重物品”等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方面的宣传标语”表述修改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治安方面的宣传标语”,删除细节表述,加强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三)第三章修改内容为强化经营性停车场(库)的标准化和智慧化建设,结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将办法第三章“信息采集设施管理”调整为“停车场(库)管理系统”,进一步明确经营性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规范运营管理。1.新增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要求停车场(库)管理单位保证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安全性。2 .新增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二条:明确停车场(库)管理的设计和功能的具体要求,并对实

7、施预约停车或错峰共享的停车场(库)提出专项要求。3 .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三条(办法第二十五条):结合停车智慧化管理,调整文字表述,明确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当与市智慧停车平台联网,实现停车场(库)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双向实时交互,并结合实际运营管理需求,提出数据交互的具体要求。4 .新增办法修订稿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解释说明停车场(库)静态信息数据和动态信息数据的内容。5 .新增办法修订稿第二十六条:明确实施预约停车或错峰共享的停车场(库),应当将订单申请入口与市智慧停车平台联通。6 .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七条(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合并内容,删除原有关于“信息采集”的表述,补充关于传送数据的说

8、明,保留关于停车场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及号牌识别的具体要求,并完善了关于自动识别车牌信息的要求,增加港澳车辆号牌信息。7 .新增办法修订稿第二十八条:明确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关于停车场(库)数据采集与传送质量的具体要求,保证所管停车场(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时在线传送或更新停车数据。(四)第四章修改内容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有权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J(五)第五章修改内容1 ,删除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因如下:一是本办法名称为“经营性停车场(库)设施管理办法”,不含非经营停车场;二是针对非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停车条例中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已有相关表述,明确了相关要求。2 .办法修订稿第三十一条(办法第二十八条):将实施起始日期由2018年12月1日改为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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