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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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30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为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农房保险服务在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促进乡村振兴、建设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坚持“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分级负责、保本微利”原则,建立政

2、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增强灾害救助能力,加快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自然灾害救助格局。二、保险内容(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1.被保险人。全省范围内具有我省农业户籍的农村常住农(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2.保险标的。一是全省范围内具有我省农业户籍的农村常住农(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居民所有,坐落于我省乡村且有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成套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内的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卫生间等。二是上述被保险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室内财产。保险标的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

3、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以户为单位,被保险人一户在我省范围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多户未分家且共同居住的,视为一户,按一户赔偿。(二)保障范围。1.房屋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因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雷击、山体崩塌、地面突然塌陷、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除外)及爆炸、火灾、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农房倒塌或损坏。2.室内财产保障。

4、在保险期限内,因前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损失。(三)保障额度。1.房屋保障额度。在保险期限,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3万元。2.室内财产保障额度。在保险期限,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5000元。(四)保费标准、保险费用、盈亏动态调节机制。1 .保费标准。保费费率为每年每户不高于5元,相关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2 .承保公司保险费用。承保公司保险费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o(五)保费计算。以各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统计提供的当年末本行政区域内统保户数为依据计算次年统保费。(六)保险期限。全省政策性

5、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每个年度保险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的12个月。三、承保公司确定及合同签订方式(一)承保公司确定。承保公司由省应急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从具有专业资质以及承保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强的保险机构中产生。承保公司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应落实“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保本微利”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服务职责。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承接主体有效控制综合费用率,切实发挥政府购买政策性农房保险公共服务属性。(二)合同签订方式。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合同由省应急

6、厅与按程序确定的承保公司签订。承保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采购确定一次,保险合同一年一签。四、工作要求(一)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要做到“五公开”“二到户”。即做到统保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二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二)保险单出具及统保费支付。(1)出具保险单。由承保公司以县为单位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统保保单。农村居民自有住房统保保单应以清单形式详细列明统保户的信息,并由统保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2)统保费支付。支付承保公司保险合同资金时,承保公司应提供保险合同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及数据。(三)理赔服务。1.报案。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

7、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可拨打承保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也可通过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或安监站、应急管理站)、驻村干部、保险协办员等途径进行报案。发生大面积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时,可由乡(镇、街道)或村、组对本次灾害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向承保公司报案。2.定损理赔。承保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在6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查勘定损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个自然日结束后立即支付赔款。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完成时限为15个工作日,在

8、赔款公示3个自然日结束后立即支付赔款。理赔款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农房灾害保险赔款”。(四)赔偿标准。1.房屋全部损失。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房屋无显性损毁,但经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为不能居住,或应当整体拆除另行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2 .房屋部分损失。按照屋顶、屋架、楼板、墙板、门窗等不同类别,分类别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计算赔款。保险房屋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房屋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一被保险人

9、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3 .清理残骸费用。房屋经鉴定出现保险责任内的倒塌或损毁,清理残骸费用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每户最高赔付1500元。4 .房屋清污费用。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承保公司按500元/户赔偿清污费用。5 .室内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计算赔款。房屋倒塌或者家庭财产完全损失,按照对应保额全额赔偿。6 .免赔部分。房屋及室内财产总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五)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定损或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应急部门和承

10、保公司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保险标的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理赔资料报送。省级承保公司应在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半年、年度统保分市(州)、县(市、区)理赔清单(理赔对象姓名、住址、电话、理赔时间、理赔金额等信息,未决理赔对象姓名、住址、电话、未决理赔金额等信息,下同)、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保费收支执行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签字签章后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承保公司的市级、县级机构应在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所承担业务区域半年、年度省级统保理赔清单、保费收支执行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签字签章后分别报送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六)档案资料管理

11、。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纳入档案资料进行管理。承保公司要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统保查勘定损理赔的原始资料。承保公司提供的保单级数据要签字签章完整、对应保单手续齐全,切实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统保户数清单、统保理赔清单、保费收支执行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资料进行管理。五、保障措施(一)落实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应急厅负责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动态掌握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实施过程中

12、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依法下达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资金预算,指导部门做好资金的管理、绩效评价,参与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负责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参与督导检查等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参与拟定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相关政策和考核工作,提出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发展建议,参与督导检查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参与督导检查等工作。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省级统保政策执行相关工作、省级政府购买政策性保险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及省级政府购买政策性保险服务绩效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协调解

13、决省级统保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等工作。(二)加强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将省级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加强采购、履约验收等管理,规范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服务。加强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资金绩效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三)其他工作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所列预算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保费投入标准。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放大效应,有效提升政府灾害救助和重建保障水平。附件: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保险赔偿标准(试行)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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