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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XX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前提,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
2、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设立、计提、使用、监管。第四条基金的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第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贝!,实施综合治理。第二章基金的计提第六条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矿山企业设立基金后一周内将基金设立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协议。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山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立基金账户,并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矿业权受让人不得以权属变更等借口逃避矿业权影响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第七条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预算,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基金计提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矿山企业因基建、技改、整合、安全和环境整改等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可凭县级(含)以上经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或批复,暂停
4、计提基金;待复产时恢复计提。暂停计提,需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八条矿山企业依据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安排,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土地复垦等工作。矿山企业根据其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自主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基金,在满足本矿山当年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需要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第九条基金的使用额度依据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和验收意见确定。第十条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按规定实施闭坑并完成修复任务的、按政策要求关闭并明确不需要承担生态保护
5、与修复责任的,其基金余额可自行支取使用。第十一条基金管理状况是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矿山企业按要求完成当年基金计提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度治理任务,报送县级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基金管理规范、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效显著的矿山企业,可优先推荐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第十三条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用于矿山开采影响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优先用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支出。矿业集团公司提取的基金可统筹用于集团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主要使用范围:(一)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6、造成的地形地貌景观被破坏、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坍塌、滑坡、泥石流、地下含水层破坏等方面预防治理。(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建设、维护与运行。(三)因矿业活动遗留的采坑、井巷以及探槽、探井、钻孔等,进行封闭或者回填处理。(四)矿区水土流失防治,矿区植被与生态系统恢复。(五)最终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治理。(六)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七)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先进技术与先进工艺应用。(八)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先进技术咨询、调查评价、治理设计、工程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九)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十)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其它相
7、关支出。第十四条矿山企业使用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使用范围如下:(一)对矿山建设和开采损毁土地进行的土地复垦支出。(二)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支出。(三)土地复垦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验收等支出。(四)其他与土地复垦有关的支出。第十五条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组织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和报告。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核查验收。验收未通过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矿山企业应按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通过。矿山闭坑时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
8、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在建与生产矿山落实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基金计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基金监管。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因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不到位或拒不履行义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的,修复费用可从矿山企业的基金中支出;基金余额不足,由矿山企业补足。第十八条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不系统。第十九条矿山企业未按规定编制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或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后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财政局、XX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