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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容县县城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修改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提高城市品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华容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乡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二、以下款项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审定前按下列程序审查:(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工业园区以及上述范围之外对城市布局、交通、景观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后,报县土地与规划(专题)委员会审定。(二)对零星建房项目进行分级审批,三层及以下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四层至六层由县土地与规划专题委员会审批,七层及以上由县土地与规划委员会审定。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得改变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
3、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方确需改变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四、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公共建筑和公益设施建设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增加绿地率和停车位、降低建筑密度等改善项目环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本规定重新报批。五、居住用地内配套的商业建筑,原则上应与住宅建筑分离,集中统一布置。居住用地内的幼儿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
4、少年、老年活动站)、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快递收发点等配套设施,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配置要求配置齐全。工业项目生活配套设施原则上应集中布置。六、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须按防火间距相关规定控制。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见附件2)。七、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符合最小距离的规定(见附件3)。八、临街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和道路级别进行分类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最小距离的规定(见附件4)。沿铁路、各级公路的退让应符
5、合以下要求: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后退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普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公路不少于5米。九、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放空间,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按转角处道路红线直线段与
6、曲线段的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进行退让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最小距离的规定(见附件5)。十、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和建筑物及人行道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建筑后退城市主、次干道道路交叉口的用地,应结合行道树的种植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交通岛绿地,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时应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通透式配置是指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米至3.0米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临街公共空间应加强绿化设计,有条件的临街用地,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超过10米的,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绿地面积;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10米以下的,种植一排行
7、道树(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L5米)。十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编制园林景观设计方案专篇,设计内容及深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住建部公告第1192号)、公园设计规范(住建部公告第1285号)、居住绿地设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82号)、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要求(06SJ80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质(2013)57号)的相关要求。十二、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建筑形式和色彩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华容县县城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其他区域的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应
8、符合相关区域城市设计的要求,低层、多层屋顶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的形式。建筑单体的尺度应与周边相协调,建筑群体应通过有组织的重复和变化,形成韵律与节奏。滨水、临山、临城市主要道路及城市公园的高层建筑,应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进退有序的天际轮廓线,低、多层建筑(含裙楼)面宽一般不超过80米,首排高层住宅建筑垂直于景观界面的正投影最大宽度应W45米。沿街布置的低、多层建筑(含裙楼),应通过分段增加细节和进退变化等方式,加强城市街道设计。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建筑形式美的规律,重要节点的建筑方案设计应在满足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的基础上体现建筑个性。(二)以高层建筑为主且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应进
9、行高度分区设计,分组团形成建筑高度的梯级变化。同一区域涉及多个项目的,应统筹进行高度分区设计。原则上每个高度层级(不含裙楼、低多层)不少于2栋,层级之间高差不小于10米。(三)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在基地内沿道路交叉口或基地出入口设置广场,并对外开放。用地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广场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不宜小于200平方米,广场形状宜规整。鼓励人行道与相邻建筑退让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统筹利用空间资源,塑造高品质步行环境。加强空间设计,通过绿化、美化、亮化,增加功能设施,提高利用率。(四)设计单位应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进行绿色装配式建筑设
10、计。设计建筑屋顶和外立面时,应将太阳能、花池等设施与建筑整体统筹设计。(五)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点、化粪池不得临城市道路布置,沿城市道路建筑的空调外机、管道等应进行隐蔽式设计,不得裸露外置。城市道路两侧的商业建筑安装的卷闸门应与其附属的霓虹灯、门店招牌和底层柱的装饰风格统一。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建筑标识、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平台、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在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六)沿城市主干道建筑的立面窗户、阳台只能安装不超过外墙面或阳台栏板的防护罩。安装防护罩应以建筑群或整栋为单位,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统一形式,并采用不锈钢
11、、铝合金等新型材料。安装窗罩、阳台罩时应在交通方便的一面设置一个活动出口,供消防救护时使用。(七)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墙窗户与装饰,鼓励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裙楼装饰提倡采用石材.,城市道路交叉口及道路拐弯处的建筑禁止使用光污染材料,所用材料均须安全、环保。(八)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应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规划、设计地下人防工程,其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内容应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战术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三、
12、编制片区详细规划、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道路的能级与功能,保持适宜的沿街空间尺度以及街道宽度与两侧建筑高度的比值。十四、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一)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居住区内配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5公顷,最小宽度不小于80米。该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及下级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指标。(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居住区内配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1公顷,最小宽度不小于50米。该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及下级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指标。(三)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人
13、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居住区内配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0.4公顷,最小宽度不小于30米。该指标不含居住街坊的绿地指标。(四)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o十五、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平方米/人;(一)宽度不应小于8米;()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十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有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同时,城市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各
14、类地下管线按国家规范要求合理布置。除军事、保密性建筑等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外,公共建筑的临街面应敞开,不得建设围墙。临城市道路的围墙应采用通透式,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十七、亮化设计应参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4号)执行,并与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十八、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报县土地与规划专题委员会审议。审批临时建筑应明确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十九、县城规划区停车位的配建原则上参照华容县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执行(见附件6)。田家湖新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用地面积超过10亩的,其
15、他区域内新建居住小区用地面积超过20亩的,机动车停车位应以地下设置为主,地上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o城区内其他新建项目内的停车泊位也应尽量以地下设置为主。机动车停车场(库)可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规划作为停车使用的用地和建筑空间不得改变为其他用途。二十、对于旧改、棚改及须实施的民生、市政、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退让、车位配比等指标须突破本文件相关控制指标等问题的,报县土地与规划(专题)委员会另行研究。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的,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住建部令第29号)等相关
16、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二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华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1.用语含义2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3 .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表4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表5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表6 .华容县停车位配建标准用语含义1.县城规划区边界范围以华容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2 .建筑退让:建筑物外墙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4 .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5 .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6 .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7 .高层住宅:层数大于等于10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