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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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目的】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企事业单位(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外)、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含港澳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含公办医院、国有企业等)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的政策制定、审

2、核报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将所需经费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部门预算。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资助的初审、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将所需经费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部门预算。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经费并做好相应监管工作。第二章资助项目和标准第四条【资助项目】民办养老机构资助项目包括护理服务补贴、星级评定补贴和医养结合补贴。其中,护理服务补贴与养老机构安全责任履行和服务满意率等因素挂钩。在本办法实施后仍未结清“新增养老床位资助”的,在本办法实施三年内结清。已在2023年备案但未申请“新增养老床位资助”的,视为“仍未结清新增养老床位资助第五条【护理服务补贴】养老机构

3、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一次性入住满15天的,按照以下标准和实际入住天数给予护理服务补贴:(一)达到护理床位设置标准且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备案总床位数55%的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3级及以上)的,每床每天补贴20元;2 .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1级、2级)的,每床每天补贴10元;3 .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护理等级0级)的,每床每天补贴5元。(二)未达到护理床位设置标准,或达到护理床位设置标准但护理床位占比少于备案总床位数55%的1.收住重度、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1级及以上)的,每床每天补贴10元;2.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护理等级O级)的,每床每天补贴5元。护理服务补

4、贴不得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相关补贴。第六条【星级评定补贴】对于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星级评定补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补差。第七条【医养结合补贴】医养结合补贴,是专门针对登记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所发放的一次性补贴。养老机构

5、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且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达到“医院”或“护理院”设置标准、具备医院类别医保定点机构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二)达到“医务室”设置标准、具备门诊类别医保定点机构资格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已达到“医务室”设置标准且已享受相关补贴的养老机构,如果达到“医院”或“护理院”设置标准,则按照10万元的差额给予补差。第八条【补贴考评机制】建立护理服务补贴与养老机构安全责任履行和服务满意率等因素挂钩的考评机制。(一)安全责任履行1 .养老机构上年度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率为100%的,不扣减当年的护理服务补贴;2 .养老机构上年度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率

6、高于95%(含)但低于100%的,扣减当年护理服务补贴总金额的5%;3 .养老机构上年度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率高于90%(含)但低于95%的,扣减当年护理服务补贴总金额的10%;4 .养老机构上年度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率低于90%的,不给予当年的护理服务补贴。(二)服务满意率1.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高于90%(含)的,增加当年护理服务补贴总金额的5%;2 .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高于80%(含)但低于90%的,正常发放当年的护理服务补贴;3 .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0%的,扣减当年护理服务补贴总金额的5%。第三章资助条件第九条【基本条件】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进行法

7、人登记、按规定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并开业运营;(二)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三)未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四)具有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五)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且在有效保险期限内;(六)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第十条【附加条件】在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的基础上,申请护理服务补贴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身份和户籍信息以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等;2 .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_T187-2

8、021)等行业标准要求;3 .养老护理员参与年度培训课时不少于24学时/人/年。第四章申领程序第十一条【机构申报】养老机构通过“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智慧养老平台”)上传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向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养老机构提交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珠海市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二)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表(附件2);(三)珠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贴申请表(附件3);(四)珠海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补贴申请表(附件4)(五)其他因审核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三条【审核报批】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初审

9、和检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自收集齐各区(功能区)评审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核和检查。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照珠海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审批暂行办法(修订)(珠府办(2022)4号)的要求完成报批后,给予相应资助。第十四条【资金拨付】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功能区)财政按各50%比例负担,市级财政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实行事后补助制度,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拨付工作。各区(功能区)应直接将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含本级财政负担部分)拨付至养老机构运营方账户。

10、第十五条【数据归集】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归集的数据是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发放的唯一依据。养老机构基本信息、备案信息、人员配备、老年人出(入)院记录和老年人身体机能状况等相关数据应按规定及时归集至市智慧养老平台。机构申请材料与市智慧养老平台信息不一致的,以市智慧养老平台为准。第十六条【能力评估】建立健全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制度,由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发放的依据。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七条【资助用途】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有益于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护理员等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和提高护

11、理人员待遇。第十八条【机构追责情形】养老机构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负责。对于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的,列入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取消该机构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依规追究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部门追责情形】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抽查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挤占、挪用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珠民(2019)190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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