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船舶吨位测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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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吨位丈量规则2022目录第1篇总则31目的32适用范围33 解释34 施行与应用35 责任36 术语与含义37 2篇海上船舶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5第1章通则5第1节图纸资料5第2节术语与含义5第3节容积计算14第2章国际海船的吨位丈量16第1节一般要求16第2节总吨位16第3节净吨位17第4节净吨位的变更17第5节油船专用压载舱18第6节敞口集装箱船18第7节牲畜运输船19第8节坞船19第3章国内海船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21第1节一般要求21第2节船长大于或等于24m的船舶21第3节船长小于24m的船舶23第3篇内河船舶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25第1章通则25第1节一般要求25第2节术语与含

2、义25第3节图纸资料26第2章总吨位与净吨位27第1节总吨位27第2节净吨位28第3章计入吨位的容积30第1节量吨甲板下围蔽处所30第2节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32第3节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客的开敞处所32第4节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货的开敞处所32附录丈量与计算34第1篇总则1目的1.1为核定船舶与浮动设施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制定本吨位丈量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2适用范围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与位于中国管辖水域的浮动设施。2.2 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与浮动设施:(1) 军用船舶;(2) 体育运动船舶;(3) 浮式储油装置。3解释3.1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

3、局)负责解释。4施行与应用4.1 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4.2 吨位丈量均以米(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后的数值;若总吨位或净吨位数值小于1时则取1。证书及文件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写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43除另有规定外,船舶与浮动设施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陋装而影响吨位时,应重新丈量吨位。4.4 新颖型式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由于其构造的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以使用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由木局决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丈量方法。新颖型式船舶应理解为其设计新颖的船舶,且不应包括现有常规形状的传统型船舶或本规则中

4、已涵盖的船型,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应能分别反映船舶的总尺度和有效容积。4.5 国际航行海船、远洋渔船、海上移动式平台、游艇,应按照本规则第2篇第2章丈量吨位。4.6 国内航行海船、国内海洋渔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以及海上浮动设施,应按照本规则第2篇第3章丈量吨位。4.7 内河船舶、内河渔船、青海湖船舶以及内河浮动设施应按照本规则第3篇丈量吨位。5责任5.1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规则要求进行吨位丈量,对吨位丈量结果负责。5.2 船舶设计方应确保其船舶设计图纸资料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并对所设计船舶的送审图纸准确性负责。6术语与含义6.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有关术语与含义,如与各技术规则不

5、一致时,则以本规则为准。如本规则未明确,则以各技术规则为准。6.2 就本规则总体而言,有关术语与含义如下:6.2.1 船舶:系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6.2.2 海上浮动设施:系指采用缆绳、锚链、张力筋腱或压载等非刚性固定方式长期系固在某地点并漂浮(包括坐底工况)于海面的建筑或装置。6.2.3 内河浮动设施:系指内河水域中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6.2.4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规则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与浮动设施的总容积。6.2.5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规则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与浮动设施的有效

6、容积。第2篇海上船舶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第1节图纸资料6.2.6 凡需按本篇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浮动设施,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如适用):(1)总布置图:(2)主要横剖面图;(3)基本结构图;(4)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5)舱容图;(6)各层甲板乘客舱室布置图(各舱室应注明乘客数);(7)型线图与型值表;(8)桅杆、起重机、通风总管、烟囱和起重柱等结构图;(9)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图;(10)货舱舱口盖结构图;(11)静水力曲线或邦氏曲线图/表:(12)柱形桩腿结构图、桩靴(或沉垫)结构图、悬臂梁结构图、钻台区域结构图(包括挡风墙)、升降装置结构图、立柱结构图、柱靴或下

7、壳体结构图、撑杆结构图;(13)其他可能影响吨位的相关图纸。第2节术语与含义1.2.1 就本篇而言,有关术语与含义如下:(1)上甲板上甲板:系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设有永久性风雨密关闭装置,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如船舶具有阶梯形上甲板,则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线和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延伸线作为上甲板。对于完全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若不连续部分的长度超过1m,则应按阶梯形上甲板处理。位于“船长”范围以外的阶梯形不必考虑。对于不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不连续部分应按位于上甲板平面以下的壁龛处理。如船舶在最上层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

8、,且该开口无关闭设备,而舷内有风雨密舱壁和甲板予以限界,则此开口下的甲板应视作上甲板。图1.2.1(1)-3船长船长:系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当船舶无舵杆时,长度应理解为按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的水线总长的96%o对于无明确定义船首或船尾的船舶,如柱稳式平台,潜水器、浮船坞以及类似的船舶,长度应使用总长的96%。如设有一个以上舵,在确定长度时应考虑最尾部的舵杆。柱靴式柱稳式平台双下浮体或环状下浮体柱稳式平台图1.2.1(2)

9、(3)型深型深:系指从龙骨上表面量到船舷处上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木质船舶和铁木混合结构船舶,垂直距离是从龙骨镶口的下缘量起。若船舶中横剖面的底部具有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则垂直距离应从船底平坦部分向内引伸与龙骨侧面相交之点量起。具有圆弧形舷边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型线和船舷外板型线相交之点,这些线的引伸是把该舷边看作设计为角形的。当上甲板为阶梯形甲板,并且其升高部分延伸超过决定型深的一点时,型深应量到此甲板较低部分的引伸虚线,此虚线平行于甲板升高部分。(4)最小型深最小型深:系指从平板龙骨上表面沿龙骨长度方向最低点处(或本章1.2.1(3)条所述的等效下端点)量至与上甲板下表面沿上

10、甲板长度方向最低点处(或木章1.2.1(3)条所述的等效上端点)相切的水平线的垂直距离。就本含义而言,船舶纵倾视为与设计水线平行。图 121(4)(5)宽度宽度: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壳板的船,其宽度是在船长中点处量到两舷的肋骨型线,对其他材料壳板的船,其宽度在船长中点处量到船体外表面。围蔽处所围蔽处所:系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篷除外。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有开口,或甲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隔板或舱壁的处所,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入围蔽处所之内。在“永久的或可移

11、动的天篷”区域内的处所应按本章1.2.1(7)条处理。永久固定在上甲板上的箱柜应计入船舶总容积,此箱柜如有与船舶货物系统管路或透气(除气)管路相连接的可拆式管子,则此箱柜应计入货物处所容积Vc。货舱口的风雨密钢质箱形舱盖的容积应计入船舶总容积,如该箱形盖的下方是敞开的,则其容积亦应计入货物处所容积Vco多用途船舶的货舱口,如设有按业务需要可以开敞或关闭交替使用的设备,在丈量时,该货舱口应总是视为关闭。桅杆、吊杆柱、起重机、起重机和集装箱支撑结构,如果位于上甲板上方,完全不能进入并且四周都与其他围蔽处所分离,则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内。通风筒的横截面积如果不超过1m2,且符合上述条件,亦可

12、不计入围蔽处所。如果围蔽处所符合本章1.2.1(7)规定的免除条件,则其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此类处所应视为“围蔽但免除处所”,以与“围蔽且计入处所”(即不符合本章1.2.1(7)规定的免除条件的“围蔽处所”)区分。作为船舶的船壳、或任何甲板、舱盖、隔板或舱壁一部分的开敞格栅不应视作构成围蔽处所的边界,因而在应用本条规定时忽略不计。系泊和拖带设备、绞盘、旋转式起重机、带桁架结构的起重机、安装在船体凹面处或船体外部的热交换器(冷却器)和其他类似设备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移动式起重机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移动”系指起重机的主要结构(支座)可相对于船舶纵向或横向移动。(7)

13、免除处所虽然本章1.2.1(6)条有所规定,本条下列各项至所述处所仍应称为免除处所,不计入围蔽处所容积之内。在应用本条时,覆盖侧面或端部开口的格栅不应视作关闭装置。但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者,应作为围蔽处所:(a)设有框架或其他设施保护货物和物料的处所;(b)开口上设有某种封闭设备;(c)具有使开口有可能遭受被封闭的构造。以滚装船而言,例如,在建筑物的端部处所设有保护货物的设施,该处所应按(a)计入围蔽处所总容积。(T)甲板上建筑物内某一处所,它面对着高度为全甲板间的端部开口,且开口上沿板的高度不超过其邻近甲板横梁高度的25mm,如开口的宽度等于或大于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则从实际端部开口起

14、,至等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一半距离绘一与开口线或面相平行的线,这个处所可不计入围蔽处所之内(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1);(ii)如该处所的宽度由于任何布置上的原因,不包括由于船壳板的收敛,使其宽度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则从开口线起,至船体横向宽度等于或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处绘一与开口平行的线,这个处所可不计入围蔽处所之内(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2、1.223、L224);(iii)如果两个处所由一间隔区分开,且间隔区除了舷墙和栏杆外是完全开敞的,则可按或(ii)的规定将其中一个或两个处所免除量计;但如果两个处所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间隔区甲板最小宽度的1/2,

15、就不适用这种免除(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5和图122-6)。在架空露天甲板下的处所,其开敞的两侧与船体除了必要的支柱外并无其他连接。该处所可以设置栏杆、舷墙及舷边上沿板,或在船边安设支柱,但栏杆顶或舷墙顶与舷边上沿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或不小于该处所高度的1/3,以较大者为准(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7)。伸展到两舷的建筑物内的处所,其两侧的相对开口的高度不小于0.75m,或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3,以较大者为准。如该建筑物仅在一侧有开口,则从围蔽处所中免除计量的处所仅限于从开口向内最多伸到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1/2(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8)O建筑物内,直接位于其顶甲板上无覆盖的开口之下的某一处所,若该开口为露天,则从围蔽处所中免除计量的处所仅限于此开口区域(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9)。由建筑物的界限舱壁形成的某一壁龛,该壁龛开口前为露天的,其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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