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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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顺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版)序号权力类型事项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

2、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国、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囤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3、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4、人申请豆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地质矿产管理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5、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6、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2行政许可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性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上地的,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II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

7、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承设:年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

8、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国土生态修复与用途管制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二.IW:上:*L要脸时使用I.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

9、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3行政许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L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10、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瓷责任:对巾请人提交的巾清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第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清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卜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卜四、六十一条。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国土生态修复与用途管制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11、、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行政许可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2、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

13、四十四、六H一条。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地理信息管理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H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Cl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14、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5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15、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L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地理信息管理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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