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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维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暂行规定为加强廉洁自律,维护医院利益,进一步规范我院从事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物资、设备、器械、药品、耗材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医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凡参与医院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物资设备、器械、药品、耗材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医院利益。第二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制度规定,按照程序运作办事,做到决策透明,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公平
2、公正。严禁将应集中采购、招标、审计的项目进行分解。第三条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干部和从事基建、总务、设备、药品、耗材、信息、财务、经管、监审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所负责项目的审核签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第四条严格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协议。严格执行“双合同”制,即在招投标双方签署工程合同时,双方同时签订廉政协议合同。第五条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条款要求规范完整,符合法律程序。各业务部门在代表医院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和盖章。凡涉及到工程变更等问题,应严格执行医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发“施工变更联系单”,对重大
3、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六条领导干部和从事基建、总务、设备、药品、耗材、信息、财务、经管、监审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应严守廉政纪律,务必严格执行以下八个不准: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采购以及工程审查审计等工作;不准泄露招标采购等活动中的商务机密,如泄露标底制作单位,人名及标底等;不准向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朋好友从事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的经济业务;不准接受有关实体的兼职聘书和任何形式的兼职行为;不准参加投标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家的吃请、旅游、打牌等娱乐活动;不准索要和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家的任
4、何好处费、回扣、礼金和礼卡;不准约请投标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家为个人装修房屋和购置物品;不准为施工单位、供货商家提供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签字和证明。第七条招标工作组或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系近亲属的,招标工作组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招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的均应当申请回避。第八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九条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合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应予调离,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