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法律意见书(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法律意见书(2023年).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法律意见书XX法意2023字X第X号XX律师事务所X市X区X路X号X大厦X座X室电话:X传真:X目录一、相关情况说明二、交易相关方的基本情况三、关于XX数字与XX科技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及法律意见四、结论意见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法律意见书XX法意2023字X第X号致:XX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T)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受XX时代科技股份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时代”或“上市公司”)委托,就XX时代第一大股东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数字”)与第三大股东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上层股东权益互换完成后,XX数字与XX科技是否构成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XX时代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3、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正式公布、实施且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XX数字与XX科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4、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XX数字与XX科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论证XX数字与XX科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时代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相关情况说明根据上市公司于2023年X月X日发
5、布的XX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存续分立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临2023-0XX),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XX市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国资”)拟以其持有的XX科技60%股权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持有的XX数字40%股权进行股权置换,各方于2023年X月X日共同签署了股权置换协议。根据XX国资、XX有限、XX数字及XX科技签署的股权置换协议(以下简称“股权置换协议”),XX国资以其持有的XX科技60%的股权与XX有限持有的XX数字40%的股权进行置换,上述股权置换完成后,XX国资成为XX数字的唯一股东,XX有限成为XX科技唯一股东。根据XX资产评估有限公
6、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于2023年X月X日出具的评估报告,XX数字100%股权评估价值为X元,XX科技100%股权评估价值为X元。基于前述评估报告,XX科技60%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X3元,XX数字40%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X元。XX国资、XX有限、XX数字及XX科技同意,本次股权置换由XX国资以其持有的XX科技60%的股权加上人民币X元现金与XX有限持有的XX数字40%进行等额置换。根据上市公司于2023年X月X日发布的XX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存续分立完成的公告(临2023-XX),XX国资与XX有限进行股权置换后,XX数字与XX科技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完成。二、交易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7、(一)XX数字1 .基本信息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X月X日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数字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注册地址:X(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X注册资本:X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企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企业管理咨询;居民日常
8、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X营业期限:X至长期2 .股权结构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X月X日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数字的唯一股东为XX国资。3 .主要管理人员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X月X日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数字的董事为XX,经理为XX,监事为XX。(二)XX科技1 .基本信息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X月X日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注册地址:X(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X
9、注册资本:X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服饰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企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成立日期:XX营业期限X至长期2 .股权结构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X月X日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科技的唯一股东为XX有限。3 .主要管理人员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X月X日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科技的执行董事、经理为XX,监事为XX。三、关于XX数字与XX科技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及法律意见(一)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
11、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Fl)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
12、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
13、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二)XX数字与XX科技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或安排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根据股权置换协议,股权置换协议签署后(无论就本次股权置换是否完成过户手续),XX数字、XX科技应独立进行经营,XX国资、XX数字同意不干预XX科技的经营决策,XX有限、XX科技同意不干预XX数字的经营决策;XX数字、XX科技将独立持有XX时代的股份,并就其持有的XX时代股份独立履行表决权及
14、其他股东权利,XX国资与XX数字将不会干预XX有限与XX科技就其持有的XX时代股份行使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XX国资同意,其不会要求XX数字与XX科技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也不会要求XX科技在行使XX时代股份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以及XX科技委派XX时代董事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与XX国资、XX数字保持一致或者作出相同的意见表示。另外,根据XX数字、XX科技出具的说明,XX数字与XX科技之间并未就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XX时代表决权数量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据此,本所律师认为,XX数字与XX科技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或安排。(三)XX数字与XX科技不存在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根据XX数字、
15、XX科技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数字与XX科技之间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数字的唯一股东为XX国资,XX国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XX科技的唯一股东为XX有限,XX有限的控股股东为XX公司,实际控制人为XX。因此,XX数字与XX科技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数字的实际控制人为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XX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张艳阳。因此,XX数字与XX科技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数字的董事为XX,经理为XX,监事为XX;XX科技的执行董事、经理为XX,监事为XX。因此,XX数字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在XX科技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XX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同时在XX数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4 .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