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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力、局,各市属机构:中小企业是首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的重要力量,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一)强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科学引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
2、的战略部署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以服务中小企业科学发展为核心任务,优化完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融资环境和空间环境。应对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首都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领域和新型业态发展,为首都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做出更大贡献。(二)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等文化创意产业。支持符合条件
3、的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汽车、装备制造、都市型现代农业等产业振兴工程,鼓励中小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清洁生产与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投资并参与低碳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三)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结构调整。努力转变中小企业发展方式,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企业高端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向专、特、精、新方向发展。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继续推进对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企
4、业和落后生产工艺的搬迁调整,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二、深化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四)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引导。加快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规章制度。研究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十二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规划。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五)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设立市和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扩大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
5、项资金规模,加强各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资金的统筹,重点用于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平台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等。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研究设立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方面。(六)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
6、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七)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结合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健全完善本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制度。在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工作中,完善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机制,并逐步把采购空间拓展至全市。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落实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发展。(八)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小企业贷款的“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等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
7、呆账的核销处理力度。完善本市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学设定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研究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九)做好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和减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规范执收行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在市、区县两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完善监督制度。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取消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涉及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在出台前须征求中小
8、企业代表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三、创新金融服务机制,着力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十)努力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健全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与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制定鼓励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发展的具体政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类项目的创业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投基金,加大对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引导。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具体政策,加强对符合上市条件中小企业的上市辅导工作,对企业上市予以一定补助。深入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开展区域性中小企
9、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融资方式,并予以一定补助。(十一)继续改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服务。鼓励银行延伸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服务网点,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针对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商贸服务、工业生产等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完善抵质押物评估机制,推行商标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商品融资、联保联贷等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小企业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鼓励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其他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等机
10、构。总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加快推广至全市范围,支持符合标准的郊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探索融资租赁、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模式。(十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市、区县财政支持力度,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扩大再担保资金规模、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针对
11、各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工作,建立“一站式”的优质服务机制。总结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经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保险产品。(十三)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应用机制,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应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加强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推广中小企业信用报告及相关信用产品,构建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约束机制。四、创新产业用地机制,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空间支持(十四)建
12、设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区县、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一批土地高效利用、公共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完善、带动作用明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闲置的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大学科技园、专业化产业基地、农民就业基地等项目配套提供创业孵化场所,支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各类技术发明人等高素质人才自主创业。开展市、区县两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建立针对已有各类创业基地的互认机制,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十五)打造一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制定产业专业化布局指导政策,推进中小企业在高端产业功能区、工业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13、金融后台服务区、特色商务服务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等不同类型园区的集聚发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一批特色商务楼宇,完善服务功能,引导知识服务型和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专业集聚。支持具有产业链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企业加强空间集聚。引导乡镇企业有序转移与集聚发展。(十六)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用地政策。在区域规划调整和新城建设中配套落实满足各类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发展空间,并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建设一批适宜中小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工业楼宇产权分割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空间保障。五、创新资源集成机制,着力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十七)建设
14、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构建市、区县两级协同、区域和行业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加大资源集成力度,建立协同服务机制,重点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情况反馈、权益保障、帮扶受理等各项服务工作。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务信息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十八)建设一批专业化服务平台。在各区县、各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区配套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与相应设施,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入驻,健全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在流通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服务采购、奖励资助等方式,引导行业
15、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认证机构、专业性商务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创业辅导等各种专业服务。(十九)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整合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实验室,建设一批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究、试验与检验检测等支持。支持技术转移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人才、技术需求发布平台,建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发布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引进、使用、交易等活动。(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联盟协作。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
16、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支持大企业通过协同研发、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市场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学研用等各类产业联盟。鼓励中小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联营合作等方式加强优势资源整合。六、创新企业发展机制,着力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经营能力(二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健全组织管理。鼓励中小企业按照现代企业模式进行建设或重组,建立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对生产经营已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工作室以及各类非法人企业,积极引导其向法人企业转变。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引导其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变,优化企业组织形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二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增强研发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