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独立性为视角再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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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独立的视角再论信托a产的所有权三三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项古老的财产转移措施,信托发端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制度,并经几个世纪的打磨锤炼,在普通法与衡平法分庭抗礼的夹缝中逐渐锻造出一整套完备的理论体系与制度架构。它不仅作为衡平法的典型成果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接受,更是传播四海,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竞相移植借鉴的对象,获得“被两大法系比较法学者广为探讨M唯一被成功移植到其他体系的普通法制度(2乂美约翰亨利梅利曼:所有权与地产权,赵萃萃译,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3期,第147-16。页。的殊荣。信托进入我国法律体系巳有二十裁,在信托法加持下我国信托制度已经实现了从名不副实”到“正本清源”的完美过渡,专

2、门化信托机构纷给涌现,规模化信托业务积极开展,保障性配套措施逐步设立,我国信托制度本土化进程正在有序推进中。信托财产是信托推架的根基,信托财产独立性则是整个信托体系的灵瑰。(3)SeeJonathanR.Shulan,TrustsandEstates-SpendthriftTrustsandtheHappenstanceofBankruptcyRule,33UniversityofArkansasatLittleRockLawReVieW45,45-74(2010).英美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权在锲入大陆法系民法体系时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相冲突,(4)SeeJoaquinGarrigues,Law

3、ofTrusts,2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25,33(1953).寻找法源或实现对接便成了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时面临的首要难点。环顾各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无论是采用将信托归入民法典合同部分、法人部分、财产部分的立法模式,抑或是直接单行立法,(5)参见张淳:大陆法系的信托立法一若干国家与地区尚未确立信托制度的原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第224-243页。均是在深入剖析双重所有权”内涵真意基础上为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探索出一条本土化的出路。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所有、受益人所有的差异折射出各个国家信托立法中的价值取向抉择与实践操作考量,在

4、保持不违背本土法律体系根骨的前提下向英美信托趋同,既保留信托在财产管理中的优势作用,又避免生搬硬套、僵化适用。粽上,本文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基础,揭示大陆法系移植英美信托制度时面临的理论衔接与实践探寻难题,进而论证我国信托立法回应信托财产权属与独立性方面的危机和缺愧,最终探索出我国信托法在民法典时代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周延解决民商事信托财产权属争议的妥适路径。二、信托财产的属性剖析:独立性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英美信托制度的典范当属日本,是故日本信托立法与理论学说已经是其他国家或地区引入信托制度的逻辑起点和重要参考。依照英美信托一般观念,信托财产独立性旨在强谓信托财产具有的非继承性、破产财产隔离性、(

5、6)SeePatrickParkinson,ReconceptualisingtheExpressTrust,61TheCambridgeLawJournal657,657-683(2002).强制执行与混同之禁止、抵销与责任承担之限制,保障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受益人各自国有财产相分离是其应有之义。(7)SeeHenryHansmann&UgoMattei,TheFunctionsofTrustLaw:AComparativeLegalandEconomicAnalysis,73NewYorkUniversityLawReview434,434-479(1998).日本信托法理论对信托财产独立性

6、的诠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专指信托财产独立千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后者则是指信托财产应与信托关系各当事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在此基础上,日本学界提出了革新信托基本结构的信托财产主体性理论。进言之,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旨在强调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不得混同、不得以信托债权抵销非信托债务,也不得以信托财产为受托人债务的强制执行对象;在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其遗产或破产财产范围,日本学者将上述分离状态描述为信托财产的安全地带”(8)日本学者四宫和夫依据日本1922年信托法归纳总结了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五项原则,并宣称正是该五项原则使得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

7、立存在,实现信托财产处于安全地带的状杰。参见张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102-111页。在此基础上该学者又注意到,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仅是其独立性的一个方面,自信托设立至终结,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处接连流转,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应包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与受益人固有财产的分离与区别。上逑广义上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被我国学者普遍接受,形成诸如“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

8、”(9)徐孟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的一般观点。随着对信托财产独立性探讨愈发深入,学者逐渐揭示出信托财产与法人的类同性一独立的财产和有限的责任,遂开始突破唯权利客体边界,试图招信托财产拟制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比如日本学者四宫和夫提出的实质性法主体说”就对信托财产关系做了如下安排:信托财产本身为信托财产构成物的所有权人,并在信托关系中担纲L方当事人;受托人仅作为信托财产这一实质性主体的“机关”而存在,享有对信托财产构成物广泛的管理权。(1。)关于四宫和夫提出的实质性法主体说,参见张军建:信托法基砒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然而,将信托财

9、产理解为独立性法主体仅在阐述信托财产关系上走了捷径,在以逻辑严谨著称的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内展开进一步论证却举步维艰、质疑不断。(11)信托财产独立法主体理论与大陆法系法人制度中的财团法人概念趋同,易形成信托制度为法人制度所包纳的不当解读,信托制度的独立价值与功能会被掩盖。因此,蚁然信托财产具有拟人化的倾向,但是信托财产取得独立的法主体地位并不现实,信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迁要仰赖受托人作用的发挥。反倒是英美信托制度对此愈发认可,如美国信托法重建(第3版)中承认“现代普通法与成文法的概念和术语,越耒越多地默认信托是一个涵盖信托财产及受托人与受益人间信义关系的法律实体工(12)Restatementof

10、theLawofTrusts,3rdEdition,2cmt.a(23).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的差异性堇含着大陆法系引入信托制度真正的逻辑难题一信托财产权属问题。换言之,只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才不至于使信托财产独立性成为空中楼阁。有鉴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时首先就应该厘清英美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本质差异,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探索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真正内涵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本土化路径。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纷争:理论衔接与实践探寻(一)英美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调适比起英美信托制度漫长的演进历程,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发展进程略显逊色,从最早的日本信托立法开始也

11、不过是百余年而巳。尽管对信托能否植根于大陆法系土壤的质疑不断,(13)有学者主张,信托制度实际上是地产原则的严格运用。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除非放弃传统的物权法体系而引进英美国家的财产法,否则就不能对信托制度作出圆满的解释。所以信托制度根本不能立足于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中。参见陈雪萍: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68-75页。但信托制度终究在大陆法系立足且成果丰硕,(14)SeeFrancesH.Foster,AmericanTrustLawinaChineseMirror,94MinnesotaLawReview602,602-651(2010).信托观念广泛普及、信

12、托制度普遍构建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然而正如英国学者担忧的那样,在没有衡平法背景的、完全继受罗马法一元所有权概念体系的法治环境中构建信托制度,(15)参见英D.J.海顿:信托法(第4版),周翼、王昊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信托财产单一所有权人的确定符是最大障碍。探索英美信托制度能否与大陆法系物权法传统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区分原则相调适、兼容将是破解困局的必由之路。1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英美信托制度的“双重所有权”特征是昔日普通法与衡平法分野的特殊产物,具体是指在设立信托时,为保障信托目的实现,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使其获得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衡平法院则出于刮擦当事

13、人良心”(16)李红海: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一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栽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第2029页。考虑承认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然而,“双重所有权”并不是信托制度的核心要素,(17)SeeTonyHonor6,Trusts:TheInessentials,inJoshuaGetzlered.,RationalizingProperty,EquityandTrustsEssaysinHonourofEdwardBur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p.720.苴它虽有所有权之名,但并无大陆法系物权法思维下的所有权之实:信托交易排

14、除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获益权,使其所有权内容仅限于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18)SeeDanielClarry1FiduciaryOwnershipandTrustsinaComparativePerspective,63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901,901-934(2014).受益人则只享有对信托财产受益与救济的权限,(19)SeeJamesE.Penner,The(Tnje)NatureofaBeneficiarysEquitableProprietaryInterestunderaTrust,27CanadianJournalof

15、LawandJUriSPrUdenCe473,473-500(2014).因此所谓“双重所有权只不过是对信托财产控制与受益权能分离状态的客观描述O与此相反,大陆法系的传统所有权观念践行着严谨概念体系与周延逻辑要求的准则,是物权种类中权能保存最为完整的形态,体现为对物直接的、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性权利,(20)SeeDavidWilde,TheNatureofBeneficiariesRights-CanThereBeaTrusttoObserveaLicenceoverProperty?27Trusts&Trustees208,208-214(2021).即“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工(2

16、1)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修订版),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鉴于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可有数个相互兼容用益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被提炼出来,(22)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一方面旨在体现一物之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所有权各具体权能相互独立、可归于不同主体享有的特性。思考至此我们便可意识到,“双重所有权1与“一物一权”泾渭分明、严格对立只不过是观念差异造成的误解,推开术语加锁来看,二者均是在描述所有权具体权能的分离状态。因此英美信托制度中受托人享有时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和受益人享有的最终受益权与大陆法系“一物一权”原则旨在保障实现的L物之上所有权各具体权能唯一性与独立性的要求并不冲突。(23)此处还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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