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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投(小城投、城乡投)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提高沈阳城建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由其合并管理的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沈阳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沈阳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当认真接待和处理公司职工及群众通过书信、网络、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倾听人民众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三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信访事
2、项责任部门在预防和处理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公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五条对属于各部门、各子公司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各部门、各子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真正把信访问题消除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第七条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交由处理
3、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指导检查责任部门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八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程序:(一)登记。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予以登记,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依法按政策进行教育疏导。(二)接谈。接谈人员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三)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来访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来访事项办理程序转送、交办有关责任部门处理
4、。责任部门收到来访事项,应当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四)督查督办。公司信访办公室,应当督促信访事项责任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五)材料审核。对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对来访人的访后信,需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统一存放。第九条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一)通过辽宁信访信息系统以网上投诉形式,由沈阳市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公司信访办公室确认信访事项责任部门,及时转送、交办,并通过督查督办确保按时
5、限办结信访事项。(二)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的,在3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申请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十条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
6、门的上一级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二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第十三条不予受理来访范围:(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第十四条不再受理来访范围:(一)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第十五条涉及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检举控告类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受理。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党总支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