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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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决策部署,推进政策更好更快落实,根据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诚信使用经费机制和过程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科研人员(学校教职员工,下同)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经费配套、经费拨付、经费支出、经费绩效等过程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项目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学校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行政部门

2、财政拨款经费、非财政拨款经费和学校拨款经费。第四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包干制经费管理和预算制经费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招标、人事、资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职责如下:(一)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分管科研、财务、招标、人事、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承担分管责任,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设备采购、绩效工资核算、固

3、定资产管理、审计监督、违规查处等工作。(二)科技开发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负责配合财务处编制经费预算和核定经费类型,并跟踪下拨和调整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调整预算,以及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冻结或解冻等工作;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经费决算等财务管理,协同科技开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经费预算。(四)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不含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科研项目设备,按照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和采购。(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不含

4、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项目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和处置。(六)人事处负责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国家和要求,探索建立符合科研工作特点的工资制度;负责制定激发在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七)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审计。(八)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各级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大型科研设备招投标、经费拨付、经费支出、经费绩效等出现违规情况的受理举报及查处工作。(九)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签署科研承诺书,对项目

5、经费使用的规划性和合法性负责,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负责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科研经费(除设备费)。第三章包干制经费预算第六条包干制经费是指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国家和省级科研部门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包干制试点的经费。第七条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项目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申请资助额

6、度。第八条国家和省级科研部门组织专家对包干制项目和申请资助额度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额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第九条包干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章预算制经费预算第十条科研项目(包干制项目除外)在立项后,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进行预算编制,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学校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科技开发处和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第十一条预算制经费预算包括直接经费预算和间接经费预算。预算制经费的直

7、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费用,预算科目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设备耗材,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查新费、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著作印刷出版、学术文章发表、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三)劳

8、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含财务助理)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十四条预算制经费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一)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具体比例是: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

9、00万元的部分为20%o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具体比例是: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o(二)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具体比例是: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o依据审核验收后下拨经费的项目,按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比例是: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10、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第十五条预算制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开发处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剂手续。(一)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开发处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项目科研管理审批。1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2 .原项目预算未列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二)预算制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

11、变的情况下,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L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开发处审批;3 .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技开发处备案;4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科技开发处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科技开发处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第五章经费拨付第十六条上级科研部门和学校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确定资助额度。第十七条科技开发处根据上级科研部门立项通知或预算回

12、执获批,以及财务处到账通知后,会同财务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科目。第十八条科技开发处根据学校下达的校级项目立项文件,会同财务处编制项目经费支出科目,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科目。第十九条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纵向科研项目,需要拨付外拨资金的,科技开发处和财务处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科技开发处到财务处领取到账通知单并编制经费支出科目,项目负责人凭到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开据发

13、票(如需要)并办理入账手续,财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科目。第六章经费配套第二十一条为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含作为国家级立项项目的参与单位,我校教师是其中子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家级立项资助项目,若文件要求承担单位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则按文件要求给予配套资助;若文件未要求承担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学校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国家级立项项目子项目按省部级立项项目资助标准配套资助。第二十

14、三条省部级立项资助项目,若文件要求承担单位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则按文件要求给予配套资助;若文件未要求承担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学校原则上按Ll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万元),但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学校按资助金额的50%配套资助。第二十四条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配套资助,国家级和省部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分别配套资助30万元和10万元,国家级和省部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分别配套资助20万元和5万元。第二十五条厅级立项资助项目,若文件要求承担单位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的,则按文件要求进行配套资助;若文件没有要求的,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2万元。第二

15、十六条结项后按结项等级资助的国家级、省级和厅级项目,学校分别先按照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标准进行过程研究配套资助。项目结项后,按照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结项等级要求标准进行配套资助。第二十七条国家级、省部级立项项目,经不同渠道资助后,因资金缺口,仍无法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且该研究项目能为学校发展带来较大贡献或荣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在经费资助方面将给予特殊对待。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金额实际到账金额的30%配套资助。第七章经费支出第二十九条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

16、开支范围支出。具体支出要求如下:(一)设备费支出L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避免重复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2 .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横向到账经费购买的除外)采购流程应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根据科研项目需求特点,统筹绩效管理和采购效率,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避免不分金额大小、复杂程度和项目特点滥用公开招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学校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3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横向到账经费除外)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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