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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公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
2、权。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报告、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
3、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第九条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拟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日程、会期和列席人员范围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
4、会议的人员,同时将拟提请审议的主要文件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5、并于会后印发通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三)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五)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6、表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联组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分组会议由若干名召集人按要求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报告。分组会议结束后,召集人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
7、议情况应当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履职及公民旁听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七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
8、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第十八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9、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对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罢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罢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有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10、。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委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
11、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的审议意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第二十三条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12、。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预算监督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二十四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议案审议、审查报告,一般由相关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报告,也可以作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二十六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七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
13、议,提出审议报告。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三)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五)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14、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七)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八)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九)其他报告。第三十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
15、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由其负责人作报告。第三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