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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复印制度为了加强我院病历复印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更好地为我院病人及医护人员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住院病历或存档病历因报销,复查,等需要复印者应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带领申请人至医务科,填写客观病历复印申请单后方可至病案统计科复印。二、若医务科无人审核,病案统计科应当要求申请人出具以下证明: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
2、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6、公安,司法机构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三、病案统计科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包括:出入院记录,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等客观资料。四、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统计科应当加盖证明印记。五、病案统计科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