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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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原文链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一、出台背景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治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二、出台意义通过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被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个转变”:在政府监管层面实现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转变;在监管方式上实现由一般性的部署检

2、查,向根据举报、剑指问题、精准发力转变;在监管力量上实现由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转变。三、主要内容本实施细则共有24条。(一)明确举报受理的主体范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作为企业员工,既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有权向企业管理者进行举报。(二)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程序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程序有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

3、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三)举报范围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四)举报奖励标准

4、1.查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奖励3000至3万元。2 .查实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中:一般事故奖励1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重大事故奖励3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4万元。(五)举报奖励原则1.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3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4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六)举报奖励的实施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匿名举报奖励按照实施细则中的“密码约定、三专联锁”规定实施。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发奖人员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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