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岗位管理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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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学岗位管理问责制度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减少事故的发生,以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精致化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潍城区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校级干部管理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与学生间事故三类。从损害结果上分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与教育教学工作事故。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

2、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与习惯。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报请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

3、临时聘用人员)。第二章教师岗位工作事故第六条学校教师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七条因教师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三条其他一些由于教师本人责任或有悖于师德的原因引起教育教学事故均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

5、生课堂学习或参加课外活动、组织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种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反对在火灾、水灾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事件中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抢险救灾,如有部门和教师在以上事件中进行组织而导致学生伤亡的

6、,追究组织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七条班主任、值周、值日等岗位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非正常途径离校以及可预见的学生身体不适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二十条由于学校食堂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如

7、是食品采购原因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组织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班主任或值班岗位教师发现,但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二条校外人员从校门口混入校内施行暴力导致学生伤害的,除追究加害者责任外,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学生在正常上课时间从校门混出学校而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其它一些由于组织部门的组织工作或教师个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第

8、四章学校管理事故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的范围内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当而造成工程事故、人员安全事故及奖金严重浪费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在可预见范围内,因通电通水等设备不及时维修而导致停水停电停餐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由于管理部门工作未安排未落实或未安排妥当而导致严重出现教育教学实习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在购物中出现以权谋私、质次价高、数量不符等情况严重,追究购物者的

9、责任;在基建、购物、招生、修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学校保管室、各仪器保管室、各电脑房、教室、各办公室与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做好物品的清洁、领用、借用与回收工作,不做好物品的整理、维修工作,致使物品遗失损坏严重,追究有关保管者和管理者的责任。第三十条教师个人借用的学校财产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坏、遗失或拒不归还,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以对外宣传、重大会议准备、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和重要来宾接待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学校档案室及各处室的档案管理,因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出借、使用中管

10、理不善,致使档案材料出现严重欠缺,重要资料遗失,追究有关档案管理者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及其他有经济收支来往的人员,违反财经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四条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的疾病,未必要措施而造成工作者本人或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各分管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其他一些由于学校部门管理引起的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五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师有违背下列职业道德行为的,应依照本制度问责: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推销一切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品或擅自收取费用。3、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活动。4

11、、使用忌语、冷语、脏语、咒语、浮语、烦语、谤语、妄语、逆语。5、上课时间打手机、发信息。6、在校园内吸烟,工作日中午饮酒。7、收受、索要学生和家长的钱、物、有价证券等。第六章在校生违法犯罪第三十七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着重智轻德的现象,重书本轻实践,重灌输轻创造,片面追求“及格率”和升学率”,追求“成才教育”却忽视“成人教育”,对差生冷嘲热讽的,应追究教师和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法律知识浮浅,法制观念淡薄,遵纪守法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应追究教师和学校有关领导责任。第三十九条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苗头或发现学生有苗头性问题而未

12、予及时制止,导致学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教师责任。第七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四十条责任追究方式共有七种: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通报批评。4、诫勉。5、责令低聘或待聘。6、经济赔偿。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责任轻重、损失大小,按一定比例实行经济赔偿。7、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除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问责程序第四十一条问责线索:(一)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二)群众或师生提出的问责建议。(三)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党政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四)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13、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五)各类工作检查、年度考核、绩效考评、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结果。(六)其他渠道反映存在问责情形的。第四十二条问责启动:(一)问责线索初核后,如反映情况属实,需立项问责的,由校行政办公会启动问责程序。(二)成立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三)调查组应当在确定问责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对象;被调查对象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主动配合调查。如阻挠、干预、拒绝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四)调查组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批准

14、,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五)学校领导班子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六)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后,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七)接到申诉请求后,调查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或需从新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八)教育局领导班子根据复核报告或复查报告,作出维护、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九)整个问责调查活动应当在学校岗位管理问责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第四十三条作出问责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四十四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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