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修改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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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请在此输入标题请在此输入作者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原条文修改后条文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无修改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

2、其规定。无修改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直接监管、综

3、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

4、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3、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直接监管、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藐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生

5、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2床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6、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

7、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8、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

9、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l新区、综合保税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乡、镇

10、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

11、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改为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

12、管理工作。改为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

13、、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改为第十条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改为第H条第H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14、;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实施基层应急能力提升计划,推动基层应急网格化建设,推广“大数据+安全”等技术手段,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第十二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15、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改为第十三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忘工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工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三)建立、健全各等理层级臭各界隹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四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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